刑事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定义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特有原则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分案处理: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
- 不公开审理;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处办理;
-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和解效果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缺席审判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定义
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报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步骤。
2)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缉1年后不能到岸,或者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死亡,依照刑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财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审理结果
- 裁定没收;
- 裁定驳回;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