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说的是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这些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什么呢?
一、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中三、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如今有不少教职工都参与到课外培训中,或是忧虑学生的成绩,或是为了挣外快,总之,以后这种现象将不再是摆在台面上的东西了。
四、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现在的许多培训机构都喜欢为自己冠上一个高大上的名头,名字里带上“国际”等字样并不罕见,此次标准中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五、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出现“公司”字样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此次规定中对教师的学历以及素质都提出了要求,这样减少了教育培训行业浑水摸鱼现象的出现。
七、居民住宅、工业用房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其中特别提到,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一、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中三、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如今有不少教职工都参与到课外培训中,或是忧虑学生的成绩,或是为了挣外快,总之,以后这种现象将不再是摆在台面上的东西了。
四、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现在的许多培训机构都喜欢为自己冠上一个高大上的名头,名字里带上“国际”等字样并不罕见,此次标准中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五、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出现“公司”字样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此次规定中对教师的学历以及素质都提出了要求,这样减少了教育培训行业浑水摸鱼现象的出现。
七、居民住宅、工业用房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其中特别提到,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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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举办者的资格、合法名称、教师队伍、资金与设施要求等。强调了名称规范,如禁止使用特定字样,以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此外,还提及了对教学场所的要求和教师资质的规定,以保障在线教育和知识付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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