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竞争法:关键要点解析
1. 协议与协同行为
“企业”的定义较为宽泛,当两个企业构成一个单一经济单位(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时,它们之间的协议通常不在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这意味着母子公司之间的安排可能包含一些条款,如果这些条款出现在独立公司之间的协议中,可能会违反相关规定。
“协议”的定义同样广泛,在欧洲判例法中,很难明确区分“协议”和“协同行为”。对于相关规定而言,“协议”不仅包括英国法律定义的可执行合同,还涵盖君子协定以及企业间更非正式的合作或共识,后者通常被称为“协同行为”。根据相关机构的观点,构成协议的关键是双方意愿的一致,无论这种一致采取何种形式,关键在于双方同意以特定(反竞争)方式在市场上行事。即便向竞争对手告知自己未来的行动计划,也可能依据竞争法承担责任。
当相关机构考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时,会考察以下方面:
- 接触情况 :竞争对手在偏僻酒店的定期聚会以及标记为“私人和机密”的频繁邮件往往会迅速引发怀疑。
- 市场影响 :考察企业行为是否以非市场力量决定的方式影响其运营的市场。这通常需要对市场性质、竞争对手类型和数量、成本结构以及整体定价行为进行相对复杂的分析。从竞争对手会议后采取的平行行动中也可以进行推断。
纯粹的平行行为(如由于共同成本结构导致竞争对手价格变动相同)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合理的商业解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目前,对于由自动定价算法产生的价格安排(或“操纵”)的法律回应尚不清楚,尚未有相关报道案例。
相关规定适用于横向协议(即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和纵向协议(即供应链不同层次各方之间的协议)。
超级会员免费看
订阅专栏 解锁全文
28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