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拥有著作权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研讨会上,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成为焦点。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因缺乏人类智力活动成果和独创性,目前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但由人类提供数据并由AI生成的内容可能享有邻接权。各国对于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态度不一,未来司法如何界定仍存不确定性。

 

4月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协办,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创新与冲突——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关于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及司法应对这一难点,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工智能的兴起与繁荣令这一领域为人们所着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2018年至今,作为科技界和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话题,过去几年,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推动下,人工智能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内更是诞生了诸如旷视科技、商汤科技、极链科技Video++、依图科技等优秀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但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使很多非人类创造的著作权中,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何为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当前,人工智能创造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软小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已经创造了大量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虽然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这种作品是不能够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但由人类提供相关数据,再由非人类的人工智能经过数据分析、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是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但它享有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人工智能著作权发展现状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AI所创作的小说,入围了“星新一奖”的比赛。同年5月,欧盟委员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把当前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的“工人”身份定为“电子人”,并依法赋予这群机器人享有劳动权、著作权等一些“特定的义务和权利”。2017年10月,沙特阿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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