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的权利
1、数据种类
私有数据:个人或组织生产,非公开数据,权属清晰
多方生产数据:多方共同生产,权属有待法律界定
政府数据:政府与国企数据,权属于政府
公网数据:公共网站数据,存在滥用,权属有待法律界定
2、数据权
生产权:信息化是一个广泛的行为,似乎任何人都可以生产数据。
很多数据是不能随意生产的。例如,地图测绘数据、军事基地的照片等就不能随意生产,这些数据的生产需要获得特别的许可。
从数据的再生产来看,数据的生成权问题就更复杂了。现有的数据可能会生产出各种各样的数据,包括上述与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隐私等相关的数据。例如,汇总所有导航数据、分析消费数据、分析人口构成等数据再生产行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市场秩序、个人隐私等。
所有权: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之时。仅国有数据的权属比较明确。
迄今为止,国内外都还没明确制定出数据所有权确权的法律, 制度和方法。 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目前仅国有数据的权属比较明确,而非国有企业成机构所有、个人所有的数据的所有权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国有数据包括政府机构信息化生产的数据、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活动生产的数据等。因此,国有数据资源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及国有企业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主要存在于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系统中,是由政府公务活动过程中生产的数据所形成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健康、城市交通、环境气象等公共机构形成的数据资源;国有企业数据资源是指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数据资源,其带有市场数据的性质,但未完全市场化,如电信企业、银行等国有企业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国有数据是指各类非国有法人机构或个人生产的数据,这些数据经整理后,可汇聚成数据资源。例如,电商平台积累的数据资源、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的数据资源、APP收集的数据资源等。从之前讨论的数据权属问题来看,大部分这类数据的权属是不清晰的,也缺少法律的支持。很多数据资源还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而且如果涉及的数据范围和数据规模足够大,还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数据规模越大,其价值就越大。因此,为了防止数据垄断带来的负面作用,数据资源国有化是一条可选择的路径。
使用权:数据可被复制,数据所有人向数据使用人授予数据使用权。
由于数据能够被复制无限多份,数据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且数据的使用不会造成数据质量下降,因此数据所有人向数据使用人授予数据的使用权是一个非常经济的做法。但是,也正是因为数据的这些特点,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即数据所有人将指定数据的使用权授予使用人甲后,使用人甲不能将使用权转授给使用人乙。
交易权:由数据所有人授予数据商品运营平台法人,赋予数据市场流通权。
数据交易权是数据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权利,由数据所有人授予数据商品运行平台(或交易平台)法人。数据所有人将数据交易权授予数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