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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数科技自主研发数据库取证sql extractor、视频取证video extractor、芯片取证flash extractor、手机取证产品,提供数据安全实训室建设、电子物证实验室、数据恢复实验室设计建设,提供司法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图像鉴定,声纹鉴定,电子取证相关服务。获得国家CMA认证资质,产品质量鉴定资质,司法鉴定资质等认证. 连续5年通过司法鉴定研究院能力认证获得满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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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推翻,其证明力弱于鉴定意见
灾事故认定书,其对本案诉讼并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上诉人主张将其直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如一审裁判所述,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予采纳并无不当。1.本案火灾造成实际价值为17万余元的车辆全损,显然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情形;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但可能的责任人即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并未表示无异议,故本案火灾依法不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消防部门。原创 2024-11-15 17:46:24 · 286 阅读 · 0 评论 -
双十一”买买买!法官告诉你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其中,部分网购平台或网络经营者可能会私自建立消费者数据库,收集、存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将收集的消费者信息非法兜售,或因其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信息被泄露,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信息展开诈骗,危害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换而言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原创 2024-11-11 17:40:48 · 907 阅读 · 0 评论 -
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核心裁判观点
在网络文章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工程、医疗损害、知识产权、环境损害等司法解释中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01、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02、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原创 2024-11-08 17:50:14 · 1920 阅读 · 0 评论 -
执行案件中未组织当事人对评估材料进行质证,评估程序是否违法
某银行与某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山东高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10月25日,山东高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采取摇号方式,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北京市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排序在先。同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9、10号委托书,委托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管理公司名下的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后该公司出具了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原创 2024-11-05 17:47:47 · 403 阅读 · 0 评论 -
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推翻,其证明力弱于鉴定意见
灾事故认定书,其对本案诉讼并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上诉人主张将其直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如一审裁判所述,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予采纳并无不当。1.本案火灾造成实际价值为17万余元的车辆全损,显然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情形;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但可能的责任人即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并未表示无异议,故本案火灾依法不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消防部门。原创 2024-11-05 17:43:35 · 388 阅读 · 0 评论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部分相邻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难以自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固定证据和还原事实,必须通过亲临现场感受的方式才能予以认定,如空调热风侵袭、光污染及油烟熏呛等。此种情况下,二审法官在现场勘验时采用了炒辣椒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现场直观感受油烟熏呛的影响,并通过制作勘验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用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例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损害事实往往贴近实际生活,如果不恰当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原创 2024-11-04 17:41:34 · 662 阅读 · 0 评论 -
对于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双方当事人仅进行过证据交换而未进行质证的,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且在某甲公司提出鉴定依据的多份证据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机构将部分鉴定项目列为争议项,给出不确定的鉴定结论后,一审法院仍未补充质证,致使本案工程造价数额基本事实不清。如本案中双方争议是否修建过临时道路,一审以未见某甲公司关于此部分的证据YF-TJ-2-001签证单,而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故认定某甲公司未修建过临时道路。本案发回后,一审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进行补充质证,并在此基础上查清基本事实,避免计算错误,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原创 2024-11-04 17:38:21 · 430 阅读 · 0 评论 -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在对软件代码名称进行对比后,下一步是对软件代码使用过程进行对比。在这个阶段的对比,可能会涉及到使用过程中的加密、解密过程,但加密、解密过程不是此处所要进行的对比,因为软件商业秘密鉴定对比的是具体的软件代码,是对软件功能、内容有着实质影响的部分,加密只是权利人保护软件代码的手段、解密只是侵权人为获得软件代码而实施的破坏防护的手段。软件商业秘密鉴定的基础是代码,然后对代码进行比较,因此只要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必然涉及到对代码的提取问题,这关系到用于对比的软件代码的来源以及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创 2024-10-29 18:13:55 · 390 阅读 · 0 评论 -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结合2017年9月14日至9月18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电池系统进行了三次充放电试验、2018年8月18日至8月20日进行了两次充放电实验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约定的15个工作日也即三周时间内,甲方完全有能力完成对乙方所供电池系统的抽样检验工作,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反馈,应视为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已查明,原创 2024-10-16 17:40:28 · 716 阅读 · 0 评论 -
【完善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一方面,微信证据主要形式为聊天记录、截图、语音、视频等,内容琐碎繁杂,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待证事实,导致难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一般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导致待证事实证明难。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微信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导致微信证据的运用与预想中的情况相距较大,给法院在微信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上带来挑战。原创 2024-05-15 17:59:26 · 372 阅读 · 0 评论 -
【当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李强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风通过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法官又该如何判定?原创 2024-05-15 17:58:39 · 411 阅读 · 0 评论 -
关注 | 组织开展认可工作质量评估 助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高质量发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总局认研中心开展了认可工作质量评估,评估以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活跃、认可需求旺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围绕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认可效益等维度,展开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全环节认可工作质量评价,总结认可工作经验并提出了建议。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继续组织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科研机构开展对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区的认可工作质量评估,持续推动认可服务提升质量,发挥其助力检验检测认证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原创 2024-04-29 17:42:34 · 252 阅读 · 0 评论 -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系统中的报告编号信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报送(不是法定要求),该系统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是一项便民措施,非报告真伪查证渠道,不能直接认定报告有效性。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或有效性有疑问,或需了解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时间是2024年02月23日,报告发放日期空白没有填写,我拿到的检测报告上是2023年9月19日由检测公司出具的,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认定是一份无效的检测报告吗?原创 2024-04-29 17:41:51 · 472 阅读 · 0 评论 -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
在发生生猪死亡事件后,原告为及时止损将剩余生猪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生猪是否存在问题,对于低于市场价格损失的部分,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细致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64元。本案中,通过原告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及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被告公司对其生产的饲料做出召回处理等情况,说明原告养殖的生猪发生死亡可能是食用被告生产的饲料导致,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但当原告生猪发生死亡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却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鉴定,原创 2024-04-19 16:38:19 · 319 阅读 · 0 评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定”,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整理而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鉴定的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条文主旨】本条系新增条文,明确了的鉴定启动的两个基本途径:一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对于需要依职原创 2024-04-19 16:37:19 · 508 阅读 ·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