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案例与权利解析
1. 加拿大隐私法域外效力挑战
在2009年,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OPC)宣布Facebook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案》(PIPEDA)的多项规定。起初,Facebook对管辖权问题持抵制态度,且当时在加拿大没有实体办公室。但最终,它配合了调查(无偏见),并根据OPC的调查报告和后续审计做出了改变。自2009年起,该公司在加拿大开设了办公室。2011年,OPC又针对与“点赞按钮”和“社交插件”相关的在线跟踪问题展开了另一项调查。
这一事件凸显了PIPEDA的域外效力,也揭示了加拿大以及其他国家在监管位于不同国家的大型盈利性跨国组织时面临的持续挑战。随着科技发展,人工智能可能集中于少数企业,这个问题很可能会持续存在。而且,由于法律缺乏一致性,各国如何应对将更具挑战性。
2. 个人信息定义差异
PIPEDA和《隐私法案》(PA)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差异很大。
PIPEDA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关于可识别个人的信息。这一宽泛的定义意味着任何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信息都被视为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识别信息,如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外,人工智能相关的生物识别信息,如面部和身体映射,也属于这一定义范畴。此外,PIPEDA还明确了个人健康信息的定义,包括个人的生死状况、身心健康信息、所接受的健康服务、身体部位或物质的捐赠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或检查信息等。
PA则有着更全面的个人信息定义。第3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记录的关于可识别个人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年龄、婚姻状况等。它还涵盖了个人的教育、医疗、犯罪或就业历史、金融交易、识别号码、符号等信息。此外,个人意见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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