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与瑞典的自由流动权利:北欧公民的独特境遇
一、丹麦自由流动与国籍情况
1.1 丹麦国籍保留问题
丹麦出生在国外的国民若未满足居住要求,可在21 - 22岁申请保留国籍。移民与融合部会根据个人丹麦语知识、家庭关系和对丹麦的访问等情况,判断其与丹麦的联系是否足够。2019年欧洲法院在Tjebbes案的裁决,会使这一程序在实践中稍有改变。同时,当个人因失去丹麦国籍而失去欧盟公民身份时,该部也会评估对欧盟法律的影响。目前,丹麦一家地方法院已就22岁截止国籍规则与欧盟公民身份的兼容性问题向欧洲法院提起咨询。
1.2 丹麦长期以来与自由流动和移民的关系
丹麦长期以来在自由流动和移民问题上关系紧张,这尤其影响了欧盟国民和第三国国民,对丹麦移民和北欧国民的影响相对较小。
1.3 丹麦国籍与入籍情况
1.3.1 北欧国民获得丹麦国籍
- 历史背景 :19世纪,瑞典和丹麦推动国籍规则协调,最初是为避免无国籍和双重国籍情况。1945年8月,瑞典提议引入“北欧公民身份”,1962年《赫尔辛基条约》后,丹麦允许部分北欧国民通过声明获得丹麦国籍。
- 声明程序条件
- 年龄在18 - 23岁,在丹麦居住满10年,无犯罪记录。在其他北欧国家的居住经历,若在申请前至少5年且申请人未满16岁,可视为在丹麦居住。
- 非通过入籍获得其他北欧国家国籍的国民,18岁后在丹麦居住至少7年且未被判刑,可通过声明获得丹麦国籍。
- 父母通过声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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