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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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律师
专注于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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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方保密义务警示:从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看投标文件管理风险
2018年6月,C公司就某烟气脱硫装置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与B公司参与竞标,最终B公司以微弱价格优势中标。2021年,B公司以A公司2007年某化工项目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交A公司2018年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试图证明A公司侵权获益。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持有A公司标书构成侵权,判决赔偿A公司70万元,但未认定C公司需担责。A公司随即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B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其投标文件,并主张C公司因未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导致信息泄露,应与B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创 2025-04-05 15:34:16 · 671 阅读 · 0 评论 -
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商业秘密犯法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涉及的商业秘密价值极高、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极大或行为人有多次违法记录等,法律将会予以更严厉的处罚。在日常的对外交流中,企业若暗中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深远的影响是,它会扰乱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创 2025-04-03 14:17:42 · 244 阅读 · 0 评论 -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但未披露、使用,损失如何认定?
即使侵权人没有披露或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仍然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并可能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综上所述,即使侵权人未披露或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其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了虚拟许可费用外,权利人为了防范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或被非法使用而增加的额外安全措施和监控系统等成本,也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原创 2025-04-01 09:47:52 · 616 阅读 · 0 评论 -
从实操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认定依据与方法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使用许可费确定;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原创 2025-03-31 10:26:38 · 768 阅读 · 0 评论 -
向哪个公安机关控告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刑事立案标准?
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原本由经侦部门负责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现已转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接管。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更为便利和适宜,那么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亦可获得案件的管辖权。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由于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包括非法窃取、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因此这三类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权查办此类案件。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创 2025-03-29 09:54:45 · 652 阅读 · 0 评论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解读
这一要求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无人机飞行安全的保障,能够在无人机发生故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体现了对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这促使使用者提高安全意识,主动承担起保障飞行安全的责任,通过预防性和应急性的措施,降低无人机飞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无人机飞行可能引发的各类安全问题,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原创 2025-03-28 08:33:08 · 493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侵权行政投诉结果有哪些?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通过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合理经营支出后的部分。若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还未销售,监管部门会监督销毁这些产品,除非权利人自愿收购或允许销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市场监管部门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会将涉事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原创 2025-03-28 08:18:19 · 510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行政投诉材料准备
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违法行为的起始地点(着手地)、实施过程中的地点(实施地)、行为经过的地点(经过地),以及违法行为最终产生影响的地点(结果地)。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无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哪个环节发生,都能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与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不同,在行政投诉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审查重点可能不完全集中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上。行政投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原创 2025-03-27 09:00:48 · 572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当企业被诉商业秘密侵权,而企业认为与涉案相关的被诉侵权产品或具体零部件是通过正常交易从他人处购得时,可以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或零部件相关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支付证明。这些文件应清晰显示购买日期、购买的产品或零部件的描述、数量以及交易的有效性。如果购买是通过正式的合同或协议进行的,应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如果可能的话,提供产品从供应商到企业的完整流通链条证明,例如物流单据、海关清关文件等。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证明企业是从合法的商业渠道购买的被诉产品或零部件。原创 2025-03-26 08:16:32 · 327 阅读 · 0 评论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专业解读
这是为了确保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保障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条文解读: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模型航空器通常体积较小,飞行高度较低,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会对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安全造成威胁。C级以上模型必须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原创 2025-03-25 09:56:14 · 324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侵权反向工程抗辩
反向工程,系指借助技术手段,对经由公开途径合法获取的产品实施拆解、测绘及分析等措施,从而获取该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行为。然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得多个主体可能针对同一技术领域进行重复性的研发投入,此举无疑会导致资源的无谓消耗与技术进步的迟滞。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创 2025-03-25 08:55:45 · 361 阅读 · 0 评论 -
如何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不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
其次,如果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而这些内容可以通过观察市场上已上市的产品直接获得,那么这也表明该商业秘密并不具备秘密性。最后,如果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也表明该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秘密。此外,如果原告的商业秘密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被公开,那么这也同样证明了其秘密性的丧失。(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原创 2025-03-23 07:30:57 · 308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请求如何列明?
此时,由于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秘密,企业主要寻求的是经济赔偿,因此在起诉状中会明确提出“请求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赔偿原告方××元”的诉求。然而,如果侵权人仅仅是非法获取、使用了商业秘密,但并未导致其公开或丧失非公知性,企业的诉讼请求就会更加复杂。首先,企业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强调这种停止侵害的状态需要持续到涉案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最后,与商业秘密已公开的情况类似,企业也会提出“请求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赔偿原告方××元”的诉求,以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创 2025-03-05 09:28:21 · 375 阅读 · 0 评论 -
打商业秘密官司应知道的管辖法院知识点
其他技术秘密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法律规定技术秘密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因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无管辖权,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创 2025-03-03 10:25:00 · 456 阅读 · 0 评论 -
员工离职违反竞业限制并泄密,去法院起诉还是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9号】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专业且中立的仲裁机构,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从而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然而,如果离职员工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还涉嫌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一争端就不再是单纯的劳动争议了。原创 2025-03-02 09:47:53 · 895 阅读 · 0 评论 -
商业秘密维权有哪些成本开支?
律师费是原告支付给律师的服务费用,用于获取法律建议、准备诉讼材料、代表原告出庭等法律服务。在此也提醒,商业秘密诉讼是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务必选择有承办过此类案件的经验律师。这项鉴定旨在确认被告获取或使用的信息与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一致,这也是维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并会产生相应的鉴定费用。3、秘点非公知性鉴定费。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所涉信息确实构成商业秘密,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原创 2025-03-01 21:17:28 · 770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四十三【骗取竞业补偿金构成诈骗】
员工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离职后却选择在竞争公司任职,违背了协议规定。更为严重的是,为骗取原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员工故意递交了伪造劳动关系、社保资料等。从诈骗罪的构成角度看,员工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要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原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支付了不应支付的补偿金,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创 2025-02-09 09:20:52 · 1048 阅读 · 0 评论 -
代码之殇——一场因技术秘密泄露引发的法律风暴
程序员将源代码置于github等网络平台,并与网民共享,存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的风险。原创 2025-02-06 22:42:31 · 1895 阅读 · 0 评论 -
普法小说:代码的阴影
李明的故事在技术圈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多程序员和技术人员开始意识到,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原创 2025-02-06 13:20:31 · 1398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七【实验数据】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价值性,判断信息是否满足价值性的要求,重点是分析该信息是否具有能够给权利人确立起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具有竞争优势之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即该商业价值不限于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其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原创 2025-01-09 08:20:01 · 202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五【商业价值】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就如同掌握了一把锋利的宝剑,能够助力企业在商海中脱颖而出。它不仅是维护企业或个人利益的需要,更是确保商业公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当前的实际应用中,更展现在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巨大潜力。《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原创 2025-01-08 08:49:30 · 246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五【保密协议】
若要使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它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项要件,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便是必须已经采取了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这一点并非仅仅通过简单的竞业限制协议就能达成。对于那些仅仅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即便它们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用人单位保密意愿,以及未能清晰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畴,因此这类协议并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原创 2025-01-07 09:05:29 · 169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四【共有保密】
在这些情况下,所有共同持有人都有责任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并需要采取特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当涉及诉讼案件时,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在举证责任上,法院会要求商业秘密的共同持有人提供他们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原创 2025-01-06 08:39:21 · 342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三【技术合同保密】
企业在一些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将自有商业秘密对外许可给他人使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对待许可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当无异议。答案为否,因为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创 2025-01-05 21:09:34 · 309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二【保密措施】
关于保密工作的几项规定》仅有四条,且内容仅原则性要求所有员工保守企业销售、经营、生产技术秘密,在厂期间和离厂二年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技术生产或为他人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上述规定无法让该规定针对的对象即所有员工知悉YL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即保密客体,仅此不属于切实可行的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的措施,在现实中不能起到保密的效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只能提供与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些合同中通常包含一些概括性的保密条款,或者企业会与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原创 2025-01-04 09:18:53 · 227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一【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原创 2025-01-03 07:25:01 · 392 阅读 · 0 评论 -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十【专利与商业秘密区别】
(3)保护期限与价值:若技术方案的保护需求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或者该技术能为公司带来长期且巨大的价值,商业秘密保护可能更为合适,因为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7)对潜在竞争对手的影响:如果专利申请方案公开后,对潜在竞争对手进行技术开发有帮助,那么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企业应选择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该技术。(5)市场周期与审查周期:若技术方案的市场周期较短,而专利申请和审查周期较长,那么申请专利可能不利于及时占领市场,此时应优先考虑商业秘密保护。前者更适合申请专利保护,后者则可以考虑商业秘密保护。原创 2025-01-02 07:51:54 · 500 阅读 ·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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