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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招标业主方保密义务警示:从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看投标文件管理风险
2018年6月,C公司就某烟气脱硫装置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与B公司参与竞标,最终B公司以微弱价格优势中标。2021年,B公司以A公司2007年某化工项目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交A公司2018年的投标文件作为证据,试图证明A公司侵权获益。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持有A公司标书构成侵权,判决赔偿A公司70万元,但未认定C公司需担责。A公司随即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B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其投标文件,并主张C公司因未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导致信息泄露,应与B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25-04-05 15: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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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商业秘密犯法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涉及的商业秘密价值极高、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极大或行为人有多次违法记录等,法律将会予以更严厉的处罚。在日常的对外交流中,企业若暗中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深远的影响是,它会扰乱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4-03 1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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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侵犯商业秘密罪会判处几年刑期?
对于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非法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述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处罚金;若损失或违法所得达到或超过30万元,将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调查。若损失或违法所得在3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罚金。若损失或违法所得超过250万元,则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4-02 08: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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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辖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专业解读
关于本条,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首先是多部门管理权限重叠的问题,比如说某公司生产的无人机如果同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这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畴)和无线电频段违规(这需要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两个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除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以外,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比如生产时用了不合格的零件,或者卖的产品有安全隐患,都得由这个部门来处理。
2025-04-01 1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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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但未披露、使用,损失如何认定?
即使侵权人没有披露或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仍然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并可能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综上所述,即使侵权人未披露或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其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了虚拟许可费用外,权利人为了防范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或被非法使用而增加的额外安全措施和监控系统等成本,也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025-04-01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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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实操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认定依据与方法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使用许可费确定;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2025-03-31 10:26:38
768
原创 详解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外国人非法驾控无人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025-03-29 15: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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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非法使用反制设备的处罚
这里说的设备范围比较广,常见的有能发射干扰信号的机器、伪造GPS定位的装置,还有能抛网抓捕无人机的发射器。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执法中可能会出现两个部门联合行动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明确处罚决定书由哪个部门出具,依据的是哪部法律条文。比如说生产销售违规设备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该条例第44条关于设备认证的规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这时候会出现法律条款竞合的情况。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话,可以收集能证明设备使用无害的证据,比如说操作时的监控录像,或者周边无线电环境监测报告,这些材料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能会用到。
2025-03-29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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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承担法律责任罗列分析
这个条款的核心目标可以理解为加强空域的管理秩序,保证飞行安全不出问题,通过分步骤的处罚办法来实现更精准的监管效果:第一款主要约束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时申报飞行计划、或者没有及时报送飞行动态信息的行为,重点在于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比如说有的企业在飞行前没有按照规定申请飞行许可(这里涉及到第三十二条的违规情形),同时又在管制空域范围内操作无人机(这属于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同时受到民航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处罚。关于未取得操控执照的处罚规定,主要适用于小型及以上级别的无人机设备。
2025-03-29 1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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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向哪个公安机关控告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刑事立案标准?
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指出,原本由经侦部门负责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现已转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接管。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更为便利和适宜,那么该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亦可获得案件的管辖权。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由于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包括非法窃取、披露及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因此这三类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均有权查办此类案件。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刑法修正案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03-29 09:54:45
652
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专业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以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2025-03-28 11:02:26
622
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0、41、42条专业解读
列举了可以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如技术防控、扣押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场所等,为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避免了处置措施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保障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促使飞行活动组织者在飞行后及时总结和反馈飞行情况,便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对飞行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进一步提高飞行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本条明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置权,赋予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机违规飞行实施先期处置的权力,能够快速响应并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025-03-28 08:59:55
389
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解读
这一要求从源头上加强了对无人机飞行安全的保障,能够在无人机发生故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体现了对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这促使使用者提高安全意识,主动承担起保障飞行安全的责任,通过预防性和应急性的措施,降低无人机飞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无人机飞行可能引发的各类安全问题,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5-03-28 08:33:08
493
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行政投诉结果有哪些?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通过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在扣除合理经营支出后的部分。若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还未销售,监管部门会监督销毁这些产品,除非权利人自愿收购或允许销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市场监管部门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会将涉事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025-03-28 0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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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行政投诉材料准备
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违法行为的起始地点(着手地)、实施过程中的地点(实施地)、行为经过的地点(经过地),以及违法行为最终产生影响的地点(结果地)。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无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哪个环节发生,都能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与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不同,在行政投诉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审查重点可能不完全集中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上。行政投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
2025-03-27 0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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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当企业被诉商业秘密侵权,而企业认为与涉案相关的被诉侵权产品或具体零部件是通过正常交易从他人处购得时,可以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或零部件相关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支付证明。这些文件应清晰显示购买日期、购买的产品或零部件的描述、数量以及交易的有效性。如果购买是通过正式的合同或协议进行的,应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如果可能的话,提供产品从供应商到企业的完整流通链条证明,例如物流单据、海关清关文件等。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证明企业是从合法的商业渠道购买的被诉产品或零部件。
2025-03-26 0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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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专业解读
这是为了确保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保障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条文解读: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模型航空器通常体积较小,飞行高度较低,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会对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安全造成威胁。C级以上模型必须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2025-03-25 09: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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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反向工程抗辩
反向工程,系指借助技术手段,对经由公开途径合法获取的产品实施拆解、测绘及分析等措施,从而获取该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行为。然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得多个主体可能针对同一技术领域进行重复性的研发投入,此举无疑会导致资源的无谓消耗与技术进步的迟滞。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03-25 08: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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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专业解读
有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具有更高的飞行速度、更大的体积和更复杂的飞行状态,其飞行安全涉及更多因素,且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具有更强的自主决策能力。所以,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必须主动监测并识别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轨迹和位置,通过调整飞行高度、改变飞行方向等方式进行避让。2、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集群飞行通常涉及多架无人驾驶航空器协同作业,其飞行路径和任务规划更为复杂,且集群飞行的避让协调难度更大。所以,单架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主动避让集群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避免进入集群飞行区域。
2025-03-24 17:15:48
515
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专业解读
在实施飞行活动前,操控人员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其机械状态、电子系统、电池电量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时,操控人员应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有效的避免相撞措施,如使用雷达、ADS-B等设备进行监控和预警,确保飞行安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例如保持一定的飞行速度限制,确保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通信畅通,按照规定的导航信号和航线飞行等,以保障其在适飞空域内的安全和有序飞行。
2025-03-24 16: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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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9、30、31条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2025-03-24 1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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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师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说明无人机的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包括所使用的设备和技术。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预计的飞行开始和结束时刻,帮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时间上的协调和安排,确保空域使用的时间顺序合理,避免时间上的重叠导致的空域使用冲突。本条详细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所需包含的内容,旨在确保飞行活动的组织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
2025-03-23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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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师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外,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等其他类型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确保其向国家统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报送识别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无人机型号、登记信息、飞行状态(如位置、高度、速度等)以及操作者或组织者信息等,以便平台能够动态监控飞行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活动中识别信息的报送与广播的具体要求,其目的在于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飞行安全的监管力度。2. 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1. 识别信息报送责任。
2025-03-23 0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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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师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1、采集主体及信息范围: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等有关信息。具体信息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生产序列号、所有者身份信息、登记信息、飞行计划、飞行轨迹等,涵盖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关键数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二)信息采集与共享。
2025-03-23 08: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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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何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不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
其次,如果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仅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而这些内容可以通过观察市场上已上市的产品直接获得,那么这也表明该商业秘密并不具备秘密性。最后,如果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也表明该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秘密。此外,如果原告的商业秘密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被公开,那么这也同样证明了其秘密性的丧失。(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2025-03-23 0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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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师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样限制在真高300米以下飞行,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特点,又能够保障在较低空域内的飞行安全,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融合飞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进一步限制其飞行高度不超过真高300米,可以在适飞空域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飞行范围,同时确保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由于其体积、重量和飞行性能等方面的特点,需要经过严格的适航许可,证明其具备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能在获得批准后进行融合飞行。
2025-03-22 19:13:17
1459
原创 原告无法确定秘点内容及载体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一般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违反诚信原则。综上所述,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必须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载体,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明确了解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以便进行准确的审理和判断。
2025-03-22 0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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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常见被告抗辩理由?
(4)反向工程或独立开发:被告可能会声称其是通过反向工程(即通过分析受保护的产品来发现其制造方法或成分)或独立开发获得相关信息,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3)信息无商业价值:被告可能会主张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并不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因此不应被视为商业秘密。(7)诉讼时效已过:被告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即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6)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可能否认其实施了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能会采用多种抗辩理由。
2025-03-21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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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主张惩罚性赔偿?
计算基数不能是法定赔偿额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定赔偿额通常是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一种替代性赔偿方式。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可以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先前的行政处罚记录、法院裁决、持续侵权的时间线、被毁坏或伪造的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显示获利或损失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材料。(3)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并且在此过程中被告曾接触过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2025-03-20 07: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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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4、在侵权行为恶劣、故意侵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基础上,判决给予权利人惩罚性赔偿,但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前述三种方法计算出的数额的五倍。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这包括了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以及可能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品牌形象的损害。
2025-03-18 0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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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法律责任有哪些?
当商业秘密遭受侵权行为时,法院通常会判定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以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侵权者赔偿因商业秘密泄露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开发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相关费用。此外,若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法院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可在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作为民事侵权责任的一部分,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命令侵权者将包含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等相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并责令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或工具,以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和使用。
2025-03-17 09: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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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什么?
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和技术实力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他们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进行科学的评估,对技术方案的一致性进行客观的比对。因此,经营秘密的非公知性鉴定并不属于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例如,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具备秘密性(非公知性),以及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原告的技术秘密具有一致性,这些专业问题往往超出了法官的背景知识范畴。(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2025-03-14 1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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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如何防止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再次泄密?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企业应明确查阅人员的范围,并在此后不再更改,以预防商业秘密的知晓范围被不当扩大。
2025-03-13 08: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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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离职违反保密义务带离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文通过分析多起员工离职时违反保密义务带离商业秘密但未披露、使用或交付给他人使用的案例,探讨了该行为在民事、行政及刑事领域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形下的司法认定逻辑与法律依据,并指出了当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模糊地带与问题,呼吁司法或立法机关尽快明确相关法律适用,以统一司法实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025-03-12 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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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何证明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同一性)?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若同一性无法直接判断,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比对技术参数、工艺流程等核心要素,重点分析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如关键组分、技术效果一致)。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
2025-03-12 0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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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如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被告为员工或前员工时,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曾是其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原告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最后,除了上述具体证据外,原告还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被告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例如,如果被告在原告公司担任的是研发或管理层职位,这些职位通常会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其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表明被告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紧密相连。
2025-03-11 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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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如何证明他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来说,这要求作为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企业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起诉的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与他们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并且这些当事人有条件接触或非法取得该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当然,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企业掌握被诉当事人实施侵害行为的直接证据,前述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比对是多余的。
2025-03-10 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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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仅带离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孙某某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涉密图纸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使得涉案技术秘密面临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且其对该转存行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为构成反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授权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及交付涉密载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涉密员工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但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员工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实际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025-03-09 0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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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教唆、引诱他人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也侵权?
他掌握着该项目的大量核心技术秘密。虽然张先生本人没有直接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他却通过私下与A公司的前同事小李联系,以高薪诱惑和职业发展前景的承诺,唆使小李将A公司的关键技术信息透露给他。一些技术人员在离开他们曾经服务的公司之后,尽管没有亲自做出直接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但是他们却通过诸如唆使、利诱等手段,诱使前公司的那些涉密人员,将这些重要的商业秘密信息非法地透露给他们,以供他们个人使用。在这个例子中,张先生虽然没有直接违反保密义务,但他通过唆使和利诱的方式,间接地导致了A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
2025-03-08 09: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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