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溯
曹某某,男,1998年1月16日出生,河北省晋州市人,大专文化。
2019年1月份,曹某某正处于大学实习期阶段,但他没有好好去找一份正经的实习工作,而是打算在网上找找赚钱的路子,结果曹某某一开始就走了歪路,研究的项目竟然是在网上帮人PS身份证。
2019年2月份,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曹某某从一个客户的百度网盘中搞到了近6000个身份证信息文件,而后曹某某就开始连P带卖,在网上干起了向他人出售身份证信息的生意。据统计,曹某某在网络上贩卖了大约13000套身份证信息,获利近35000元。
覃某某,男,1998年11月7日出生,广西玉林市容县人,在校大学生。
2020年2月份,覃某某通过QQ好友获取了一个叫做阿尔法平台的服务器后台超链接。覃某某进入后台后发现,里面有大量该平台注册会员的身份证照片,于是就用爬虫软件将大约50000个身份证照片全部爬了下来。覃某某先后将上述下载的身份证照片文件贩卖给了其多个微信好友,其中有记录的就有34705个。通过在网络上贩卖身份证照片文件,覃某某共获利15000元左右。
明某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初中文化。
2020年4月初,明某某正在搞一个视频平台的项目,这个平台用户在注册会员时是能获得返利的,但需要用到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明某某为了批量注册进行牟利,所以需要大量的他人身份证正反面文件进行注册,为此明某某向覃某某支付约6700元购买了22303个身份证正反面文件,另外还从其他好友处搞了一些,总计26209个身份证正反面文件。通过这些身份证正反面文件进行虚假注册,明某某共获利12000元左右。

虽然这三人身处天南海北,在“搞钱”的手段上也各有千秋,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的违法事实却是如出一辙。自三人心底邪念一起,命运的齿轮便开始转动,将他们卷在了一起。买卖身份证信息只是黑灰产的上游,紧随其后的往往就是电信诈骗、恶意营销、身份冒用等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因此,沾了个人信息,被法律制裁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判决情况
2020年6月6日、7月1日、7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覃某某、明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分别在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但只有明某某找了律师,他的律师提出:明某某具有坦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等从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覃某某、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覃某某、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覃某某、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庭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搞身份证这种,伸手必被抓!
案中的三人年纪都不大,人生的路还很长,赚个三五万块,赔上终身案底,网赚到头来,真的赚吗?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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