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含复婚登记)
1、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3、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非双方自愿的;
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⑥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⑦男/女方户口薄“婚姻状况”栏内容与声明不一致;
⑧男/女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不一致。
5、办理复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处理。
6、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件: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③三张两寸当事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