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有关竞业协议和跳槽的话题再次掀起风波....
3 月 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竞业限制纠纷公告——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这则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孙某需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15.7 万元,同时还将支付 97.6 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赔偿金额如此巨大,事情是怎么回事?
2015 年 7 月 15 日,孙某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 自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孙某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辞职,工作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
腾讯公司自2019年4月起按照每月22569.36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了共计9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为203124.24元。
2019 年 4 月起,每月孙某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 年 6 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孙某与科之锐公司签有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 日的劳动合同。
2020 年 1 月 21 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1.返还 2019 年 3 月 29 日至 12 月 31 日竞业限制补偿金 203124.24 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1083329.28 元。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没有意外,孙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说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基调的基础上,只是略微降低了赔偿金额。
最终,判决结果如文章开始所说:
一、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157985.52 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976441.28 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1914c40cf7450c85d3acde010bd17d
判决一出,网友们的看法各有不同:
其实,类似孙某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而被前东家索赔的事情并不少见。竞业限制本身,说白了就是某种程度上的劳资博弈,人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还需要更完善高的制度建设,进一步理顺双方的权利边界,才不会误伤任何一方。
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是对创新和创业的最大保护;只有平衡好了程序员的择业自由与科技公司的权益保障,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金三银四的人才招聘高峰期来临,各位小伙伴,在开心换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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