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体设计相关法规解读
1. 共同体设计概述
2001 年,欧盟引入了全欧洲范围的设计保护法规,即《共同体设计条例》。该条例主要有以下重要内容:
1.1 设计保护类型
- 注册共同体设计(RCD) :从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可申请,提供长期保护,初始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5 年,可续展,每次续展 5 年,最长可达 25 年。
- 未注册共同体设计(UCD) :自 2002 年 3 月 6 日起生效,提供短期保护,保护期为设计在欧盟内公开之日起 3 年。
这两种类型的设计统称为“共同体设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
1.2 管理机构
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英国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RCD。
1.3 保护标准
保护标准与《设计指令》及 1949 年法案中的规定类似,且无论 RCD 还是 UCD,标准相同。
1.4 主要权利
共同体设计的所有者拥有独家使用权,并有权阻止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使用。RCD 和 UCD 的所有者享有相同水平的保护和权利,但 UCD 仅在被复制时才构成侵权。
1.5 公平交易条款
《设计条例》中的公平交易条款与《设计指令》几乎相同,但对于 RCD,第三方若能证明在申请 RCD 之前(或主张优先权之前),已善意在欧盟内使用(或为此进行了认真有效的准备)未复制该 RCD 的设计,则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无权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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