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易混淆点1:知识产权人确定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作品 | 职务 作品 |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 任的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 单位 |
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 单位 | ||
其他 |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 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软件 | 职务 作品 |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使用了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 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单位享有著作权 | ||
专利 权 | 职务 作品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 创造 | 单位享有专利 | ||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专利 |
情况说明 | 判断说明 | 归属 | |
作品软 件 | 委托创 作 | 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 委托方 |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 创作方 | ||
合作开 发 |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 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 不享有著作权 | |
共同创作的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 成果可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 ||
商标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 同时申请,则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 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可不确定) | ||
专利 | 谁先申请谁拥有 同时申请则协商归属,协商不成则同时驳回双方的专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