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价与分区分类的关系

评价单元与分区分类是什么样的关系?

凡是评价应该有目的。需要明白为什么而评价。进一步,要搞清楚评价所涉及的社会、生态、经济过程是什么。搞清楚事物的机理做好评价指标的筛选,最后得到可靠的评价结果。

对于土地评价而言,需要确定评价单元。土地评价单元通常由各种自然要素叠加而成;

而区划等区域类型的划分往往不存在唯一的目标,通常是由各种自然要素叠加聚类而成;因此土地的评价单元往往比区域类型更小,换言之,土地评价单元服务的目标更明确。

当前区划类型的划分没有具体的目的。常说不同尺度解决不同问题,但是对于讨论尺度而言,每个问题是否在不同尺度都存在呢?还是只在一个尺度上才有呢?如果是不同尺度都存在的问题,本质上是不是应该在更精细或者说在田块尺度进行研究呢?这个时候区划类型是否等于评价单元呢?

我认为区域类型应该是有某一评价结果的再聚类。而不是当前的直接聚类,探明哪些指标与社会生态经济过程有关,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果进行聚类得到的宏观尺度示意图,比当前的区域类型可能更有意义。

思考尚不成熟,存在问题,如遇同行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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