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技术公司的数字正当程序原则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信息通信技术(ICT)公司在处理各国的内容审查请求时面临着诸多挑战。不同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制度差异巨大,ICT 公司需要在尊重各国主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本文将探讨 ICT 公司应遵循的数字正当程序原则,以确保在处理内容审查请求时既能保护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又能尊重各国的主权。
1. 言论自由的实体和程序保护
国际、欧洲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文件都为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实体保护,但这些文件的措辞也允许不同国家在解释这些条款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国在言论的实体保护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包括哪些言论类别受到保护,哪些不受保护。然而,在言论的程序保护方面,各国的共识正在逐渐增加。
-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ICCPR) :该公约已被 167 个国家采纳,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条约。公约第 19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以各种方式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声誉、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必要目的。
- 欧洲人权公约 :该公约由 47 个国家签署。公约第 10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持有意见、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而不受公共当局干涉的自由。这些自由的行使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处罚的约束,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民主社会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公共安全、预防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保护他人的声誉或权利等必要目的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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