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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普遍存于生活周边,而往往债务人的“不良行为”是导致了借贷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诉、执行、催收、债权转让等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也在不断出现。那么当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还能要到钱吗?

例: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近期审理了几十起被告均为某母子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奇怪的是,在法院庭审中,母子三人不仅拒绝还款,还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就连原告也承认作为被告的母子三人既没有借款,也未为借款提供担保。那么,原告为什么要起诉他们母子三人呢?他们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婚生二子即孙甲、孙乙(均已独立成家),孙某某在2011年自杀身亡,其生前在某初级中学后勤处工作。在自杀身亡前的一年内,孙某某先后以开办工厂、资金周转、业务经营、生活需要等各种名义向周边村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几十笔合计金额200余万元,其中不乏村民多年积攒的“养老钱”。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孙某某自杀身亡,200余万借款本金(依借款协议统计)去向不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孙甲、孙乙均表示不继承孙某某的遗产,也不承担其生前的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通俗地讲,也就是可以“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张某某有责任跟义务替夫还债。

最后,法院认为孙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孙甲、孙乙自愿放弃对孙某某遗产的继承,对孙某某生前的借款承担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孙某某生前借款,但因其已年近六旬,无固定收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所以说,当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不回自己的钱的,而且根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文探讨了债务人死亡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追讨债务的问题。通过一起案例,详细解释了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债务人配偶及子女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遗产在债务清偿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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