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遇到难以识别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的识别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均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其判断的标准主要在于信息是否“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但是,经过匿名化处理过的信息则不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通常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因无法再识别到个人而不再是个人信息,但是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若在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识别到个人,则仍属于个人信息。
例如,企业曾向境外接收方传输用户的手机号码、地址、姓名等完整字段,境外接收方也在其数据库中对这些字段进行了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境方企业在本次数据传输中使用了去标识化措施,境外接收方仍可以通过撞库或者用户 ID 映射的方式将这些信息识别到具体个人。此时,出境后的数据依然保留了个人信息的属性,应当被认为属于个人信息出境。
(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相较于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遭到损害后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