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的推出对数字时代个人数据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赋予数据主体七项数据权利,极大地保障了个人对其数据的控制权。GDPR第三章规定,数据主体享有的七项数据权利分别是: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可携带权、反对权,以及不受制于自动化决策的权利。
01 访问权
GDPR第15条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告知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如果是,数据主体有权获取其个人信息以及以下相关信息:
(1)处理目的;
(2)正在处理的数据类别;
(3)将接收其数据的第三方或第三方的类别,尤其是位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或国际组织;
(4)如果有的话,须告知数据的预估存储期限;如果没有,也应告知用户影响存储期限的决定因素;
(5)告知用户拥有更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
(6)用户有权向监管机构投诉;
(7)如果个人数据不是从数据主体处收集,应告知数据来源;
(8)告知其数据将被用于自动化决策,以及有关自动化决策逻辑的有用信息、决策的重要性及预估后果。
GDPR规定,如果个人数据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数据主体有权被告知与这一传输有关的现行保障措施。
数据控制者应免费提供一份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副本。如果数据主体索要多份副本,数据控制者可以按照管理成本收取合理费用。如果数据主体通过电子方式提出请求,数据应当以常用的电子形式提供。
02 更正权
GDPR第16条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对其不准确的个人数据做出更正,并不得无故拖延。考虑到处理目的,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将不完整的个人数据补充完整,包括以提供补充说明的方式。”
简言之,用户可在两种情况下要求企业更正个人数据:1)数据不准确;2)数据不完整。 在收到用户提交的更正数据请求后,企业应及时响应,在收到用户请求一个月之内完成更正。此外,GDPR也规定,企业不仅有义务配合用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