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
依据该法,我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
一、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2)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