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系
定义1:设A是一个集合,D = {对,错},定义R:A×A(A与A的笛卡尔积)→D为“A上的一个关系”。
当“R(a,b) = 对”时,称a与b有关系R,记为aRb;
当“R(a,b) = 错”时,称a与b没有关系R。(a,b∈A)
定义2:设A是一个非空子集,A×A的子集R1为“A上的一个关系”,对任意的(a,b)∈A×A,当(a,b)∈R1时,称a与b有关系R1,当(a,b)不属于R1时,则称a与b没有关系R1。
【上面两个定义是等价的。】
证:(1)设A是一个非空数集,D={对,错},
定义R:A×A→D是A上的一个关系,有定义1知,对于任意的(a,b)∈A×A,
若R(a,b) = 对,则称a与b有关系R,当R(a,b) = 错,则a与b没有关系R,
那么反过来,我们取“对”在R下的原像组成的集合为R1,即
根据映射的定义,显然R1是A的子集,
那么对于任意的(a,b)∈A×A,当(a,b)∈R1时,a与b有关系R1(或者是有关系R),当(a,b)不属于R1时,称a与b没有关系R1(或者没有关系R),
这就推导出了定义2。
(2)设A是一个非空数集,R1是A的一个子集,定义R为从A×A→D的一个映射,且对任意的(a,b)∈A×A,当(a,b)∈R1时,R(a,b) = 对,当(a,b)不属于R1时,R(a,b) = 错,
也就是说,当a与b有关系R1时,R(a,b) = 对,当a与b没有关系R1时,R(a,b) = 错,
根据映射的定义,反过来也可以说,当R(a,b) = 对时,a与b有关系R1(或者说是有关系R),当R(a,b) = 错时,a与b没有关系R1(或者说是没有关系R),这就推导出了定义1。
综上所述,定义1与定义2是等价的。
定义3:设∽是A上的一个关系,若∽满足:
- 自反性:a∽a(反射律)。
- 对称性:若a∽b,则b∽a(对称律)。
- 传递性:若a∽b,b∽c,则a∽c(推移律)。
则称∽为A上的一个等价关系,若a∽b,则a与b等价。
定理1:代数系统间的同构关系是一个等价关系。
2、分类
定义4:假设A是一个集合,S = {Si|Si是A的子集},若:
- ∪Si = A;
- 对任意的i≠j,都有Si∩Sj = 空集。
那么称S为A的一个“分类”(或者称为“划分”),每一个Si都称为S的一个“类”或者“块”。
定理2:A的分类决定A的一个等价关系
证:假设S是A的一个分类,定义一个A上的关系 ~ 为:对任意的a,b∈A,a~b(a与b有关系~)当且仅当a,b属于S中的同一个类中。
下面验证~是一个等价关系:
- 当a∈Si时,显然a~a(因为a与它自身肯定在同一个类中),因此满足了“自反性”。
- 当a~b,根据定义有a,b∈Si,因此也有b~a,所以也满足了“对称性”。
- 当a~b,b~c时,显然a,b,c∈Si,因此也有a~c,所以也满足“传递性”。
因此根据定义可知~是一个等价关系。
因此A的分类决定了A的一个等价关系。
定理3:A上的一个等价关系决定了A的一个分类。
证:以“同乡关系”为例,假设A表示一个班的学生,而对于A中的任意两个同学a,b,a和b有关系~当且仅当a和b来自同一个省份,首先验证这个关系是一个等价关系:
- a~a(a和它自身肯定来自同一个省份),满足“自反性”;
- a~b,则a与b来自同一个省份,因此也有b~a,满足“对称性”;
- a~b,b~c,则a和b来自同一省,且b和c来自同一省,所以a和c也来自同一省,即有a~c,满足了“传递性”。
根据定义,由此可知~是一个等价关系。
将A这个班按照省份进行的划分,A中来自同一个省份的同学组成一个“类”,显然类与类之间的交集是空集(因为同一个同学不可能来自两个省),并且所有类的并集就构成了A这个班集体,因此这个划分满足分类的定义。
所以说A上的一个等价关系决定了A的一个分类。
定义5:设S = {Si|Si为A的子集}是集合A的一个分类,任意一个a∈Si都叫做类Si的一个代表,刚好由每一类的一个代表组成的集合叫做一个“全体代表团”。
例题:设Z是整数集,定义关系R5为:aR5b (a和b有关系R5) 当且仅当 5|(a-b)(5整除(a-b))。
首先验证R5是Z上的一个等价关系,其次再写出此等价关系下的所有等价类。
解:(1)1.对任意a∈Z,由于5|(a-a=0),所以aR5a,满足“自反性”;
2.对于任意的a,b∈Z,若aR5b,即5|(a-b),那么必有5|(b-a),因此可得bR5a,满足“对称性”;
3.对于任意的a,b,c∈Z,若aR5b,bR5c,则有5|(a-b)且5|(b-c),因此有5|[(a-b)+(b-c)=(a-c)],所以aR5c,满足“传递性”。
因此由定义知R5是一个等价关系。
(2)显然当用5除a所得的余数、与用5除b所得的余数相同时,才有5|(a-b),
由于5的余数只有0,1,2,3,4五种,因此在此等价关系下的等价类有:
[0] = {0,-5,5,-10,10,.....} = 5Z,
[1] = {...,-9,-4,1,6,11,...} = 5Z+1,
[2] = {...,-8,-3,2,7,12,...} = 5Z+2,
[3] = {...,-7,-2,3,8,13,...} = 5Z+3,
[4] = {...,-6,-1,4,9,14,...} = 5Z+4,
【[k]表示用5去除数a所得余数为k的所有数a组成的集合】
上述等价类也叫做“模5的剩余类”。
0,1,2,3,4是每一个类的代表元,0,1,2,3,4构成了一个全体代表团。
更一般地,对于任意的正整数m>1,在Z上,我们可以定义关系Rm为:a Rm b当且仅当m|(a-b);
则Rm是Z上的一个等价关系,其等价类的集合可以表示为{[0],[1],[2],...,[m-1]}.
这些等价类也叫做“模m的剩余类”。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集合,后面会多次用到。
例:有人认为如果一个关系R适合对称律和推移律(对称性和传递性),那么它也适合反射律(自反性)。他的推论方法是:因为R适合对称律,所以aRb → bRa,因为R适合推移律,因此由aRb,bRa可推出aRa。
这个推论方法有什么问题?
解:自反性要求对于A中任意的元素a都有aRa,但是上述推论只有当aRb时,才有aRa,当a与b没有关系R时,未必有aRa,因此上述推论中推出的aRa中的a未必包含A中任意的元素。
反例:设A={π,π/2},定义aRb当且仅当a,b互补,
显然π/2 R π/2 → π/2 R π/2(满足“对称性”),
π/2 R π/2,π/2 R π/2 → π/2 R π/2(满足“传递性”),
但是π与π不互补、没有关系R,因此不满足“自反性”。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