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
2.1政策与法律层面
(1)虽然我国大数据产业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但是在相关的国家战略中已经涉及大数据技术与发展规划。例如《“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处理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也将信息处理技术列为4项关键技术创新工程之一,其中包括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图像视频智能分析,另外3项关键技术创新工程包括信息感知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这些也是大数据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数据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但这些只是大数据产业链的部分环节,尚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纲领性的大数据产业政策。
(2)开放数据是指非专有的、机器可读的、免费的数据,任何人可以不受法律或技术限制来使用、重复使用、操作和传播这些数据。公布政府数据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接受监督,还可以激发创意,通过数据再处理来增加数据价值。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数据占整个社会数据的绝大部分,而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会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产业的深入发展。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3)大数据环境下,关于信息主权的界定和网络用户隐私的保护将对国家安全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用户隐私保护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有所涉及。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操作,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