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规制:资源分类与各国动态
在当今社会,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深入了解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情况,我们需要先明确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在自然资源分类中的位置。
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不同国家的科学流派对于自然资源的分类有着不同的观点。在乌克兰生态与法律科学中,自然资源被分为可耗尽资源(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地下资源、矿物、土壤资源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动植物等,能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实现部分或全部自我恢复和再生)以及不可耗尽自然资源(如水、气候、空间资源等)。
俄罗斯科学流派的代表人物也基本认同这一分类方式。I.S. Shchepansky认为自然资源应分为可耗尽和不可耗尽两类,可耗尽资源又可分为可再生(动植物产品)和不可再生(地下矿物资源)。传统能源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它们目前在全球能源平衡中占据主导地位。Vasilyeva则提到了替代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流自然运动能、生物质能等,还包括生产和消费废物、沼气等。这些能源的不可耗尽性和环境清洁性使得它们有必要被大量使用。
Luneva认为合理利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应能提高自然生态系统、自然和自然 - 人为对象的可持续性。可再生自然资源是生物圈物质循环再分配中能在与人类经济活动相称的时间内自我恢复的一部分自然资源,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恢复和自我净化。
白俄罗斯科学流派的代表Vankovich将可再生能源理解为环境中持续存在或周期性出现的物质对象或过程,能够以适当数量不断恢复,并包含或释放可利用的一次能源。其中包括地下地热资源、地表水体、大气空气、动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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