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权限控制
面向对象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封装,只把有限的方法和成员公开给别人,这也是迪米特法则的内在要求,使外部类调用方对方法体内的实现细节知道尽可能少,如何实现封装呢?需要使用那些关键字来限制类外部对类内部属性和方法的随意访问,这些关键字就是访问权限控制符。
java中的访问权限包括四个等级,权限控制严格程度由低到高,如下表所示。
访问权限控制符 | 任何地方 | 包外子类 | 包 内 | 类 内 |
public | OK | OK | OK | OK |
protected | NO | OK | OK | OK |
无 | NO | NO | OK | OK |
private | NO | NO | NO | Ok |
- public:可以修饰外部类、属性、方法,表示公开的无、限制的,是访问限制最松的一级,被其修饰的类、属性和方法不仅可以被包内访问,还可以跨类、挎包访问,甚至允许跨工程访问。
- protected:只能修饰属性和方法,表示受保护的、有限制的,被其修饰的属性和方法能被包内及包外的子类访问。注意即使并非继承关系,protected属性和方法在同一个包内也是可见的。
- 无:即无任何访问权限控制符,仅对包内可见。虽然无访问权限控制符还可以修饰外部类,但是定义外部类极少使用无访问权限控制符,要么定义为内部类,功能内聚;要么定义公开类,即public class,包外也可以实例化。
- private:只能修饰属性、方法、内部类。表示“私有的”,是访问权限最严格的一级,被其修饰的属性或方法只能在该类内部访问,子类、包内均不能访问,更不允许挎包访问。
由此可见,不同的访问权限控制符对应的可见范围不同。在定义类时,需要慎重思考该方法、属性、内部类的访问权限,提倡严控访问范围。过于宽泛的访问范围不利于模块间解耦及未来的代码维护。试想,在进行代码重构时,private方法过旧,我们可以直接删除,且无后顾之忧。可是如果想删除一个public的方法,是不是要慎重又谨慎的检查是否被调用。变量就像自己的小孩,要尽量控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如果作用域太大,无限制的乱跑,就会担心其安危。因此,定义类时,推荐访问控制级别从严处理:
- 如果不允许外部直接通过new创建对象,构造方法必须是private;
- 工具类不允许有public或default构造方法;
- 类非static成员变量并且与子类共享,必须是protected;
- 类非静态成员变量并且仅本类使用,必须是private;
- 类static成员变量仅在本类使用,必须是private;
- 若是static成员变量,必须考虑是否为final;
- 类成员方法只供内部类使用,必须是private;
- 类成员方法只对继承公开,那么限制为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