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2]王宏建主编:《艺术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3]宗白华:《中国书法里的美学思想》,载《意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页。
[4]【德】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5]郑晓华:《翰逸神飞—中国书法艺术的历史与审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6]同注释[5]。
[7]同注释[5],第258页。
[8]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9]书法理论家将印刷体和美术字称为“非书法的汉字体式”。参见注释[5]第5页,注释[1]。
[10]同注释[3],第299页。
[11]启功:《启功论书札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2]郭娟:《数字书法在路上》,载《中国信息》2008年第12期。
[13]参见(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14]同注释[13]。
[19]【英】科林伍德:《艺术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29页。
[20]同注释[19]。
[21]【意】马瑞佐罗·维塔:《设计的意义》,转引自李砚祖编著:《外国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