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所称终身教授,实际上指国外,尤其是美国大学中的终身教职(Tenured faculty),或简称“终身制”(Tenure)。“终身制”制度早起源于中世纪,其主要目的是用来保护和避免学者因学术观点不同而遭受政治迫害,同时也是对大学教授赋予的一种社会荣誉和特权。例如,当时的终身学者可以不服兵役,可以不缴税,提供免费住宿等等。“终身制”在十二世纪初流行于英、法、德各大学,在十七世纪中叶传入殖民地美国,于1650年率先在哈佛学院(哈佛大学前身)实行。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局限,直到十九世纪后期才在美国其他大学逐渐流行起来。
那时“终身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合理公平地解聘教授。“终身制”条例要求解聘大学教授应该遵循类似于注销律师和医生资格所执行的法律程序。这实际上是“终身制”的雏型。在1914年由于康耐尔大学的一位教授只得到了一年的聘任合同,因而激发了全美大学教授协会(AAUP)对解聘教授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该协会以政策条文形式申述了大学教授的权利,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的改革解聘制度的报告。作为AAUP的政策性主张,在历史上第一次将“学术自由与学术终身制”相提并论。值得一提的是那时教师的职称与职位是相关连的。例如一个教师只有在晋升为正教授头衔后才可授予终身教职。在1940年,AAUP与全美学院协会(AAC)联合发表题为“学术自由与终身制”原则声明,号召在全美高等院校实行职称与职位相分离;第一次提出了教师“见习期”(Probationary),并将这一期限定为七年;并提出除非遭受经济危机,校方不得无理解聘教师;解聘必须基于司法程序等政策性主张。后来,AAUP和AAC又不断对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加以修改和完善,特别在1985年提出了解聘老师必须遵守的司法程序和标准,并将教师见习期在社区学院缩短为四年,综合大学六年至七年。称见习期教师为“终身制轨道”教师,而见习期这个字眼只在正式的法律合同中使用。
据统计,全美高等院校中终身教职只占25%,“终身制轨道”教职仅占10%,绝大多数的教师(65%)为非“终身制轨道”教职。另据统计,在综合大学“终身制轨道”上的教师,从助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做起,一般需经过十二年的奋斗,才可“多年媳妇熬成婆”,“修成正果”,成为终身正教授(Tenured Full Professor),登上“象牙之塔”的大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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