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水质标识指数评价法分单因子水质标识指数和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两步进行。
单因子水质标识指数P由一位整数、小数点后2位或3位有效数字组成,表示为P=x1.x2x3。x1代表第i项水质指标的水质类别;x2代表监测数据在x1类水质变化区间中所处的位置,根据公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确定;x3代表水质类别与功能区划设定类别的比较结果,表示评价指标的污染程度,1位或2位有效数字。
当水质介于Ⅰ类水和Ⅴ类水之间时,可以根据水质监测数据与国家标准的比较确定x1,其意义为:x1=1,表示该指标为Ⅰ类水;x1=2,表示该指标为Ⅱ类水;x1=3,表示该指标为Ⅲ类水;x1=4,表示该指标为Ⅳ类水;x1=5,表示该指标为Ⅴ类水。
x2分为非溶解氧、溶解氧两类。
非溶解氧指标为:
x2=(ri-rik下)/(rik上-rik下)×10 (1)
式中ri为第i项实测质量浓度;rik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