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系统3

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人员密集场所1.5s。

2、应急工作时间
根据不同场所应急时间不同。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最大不大于300 cd/㎡(坎德拉)。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流明)。

5、系统自检
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6、应急转换控制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设计要求

疏散照明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4、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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