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三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

知识产权 | 话说专利“三性”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科研人员和专利申请人付出大量的精力,可要如何才能保证专利权利的稳定性? 这个问题的落脚点需要归于专利的“三性”。何为专利“三性”?即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审批期间,专利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将被驳回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即便被不当授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也会因为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01 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所说的“能够制造和使用”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上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无关。

《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六种主要情形如下:

1)无再现性: 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未确定某些技术条件导致成品率低而认为不具有再现性,只有在确保发明和实用新型所需全部技术条件时仍不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效果,才认定为无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如永动机违背自然规律而不具备实用性。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因其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因其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参与,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6)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02 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具体专利审核过程中,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包括专利申请人自己的文献。

但凡事总有例外,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有下列4 种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也就是说,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六个月内,出现上述4种情形的公开对申请人本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构成现有技术,但对于他人再次公开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这六个月的期限称为宽限期。

单一对比原则: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将拟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不能将其与几份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组合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03 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判断原则:

1)既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又要考虑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2)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3)结合对比原则:与新颖性单独对比不同,创造性评价可以将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其中,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期的4种情况也不视为影响该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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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三性” | 专利的实用性到底要多实用?

一、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其中,实用性涉及的产业范畴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提出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二、判断实用性的原则和基准

(一)判断实用性的原则

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二)判断实用性的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三、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一)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且实施结果应当相同。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二)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是不能实施的,不具备实用性。

(三)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用特定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但不能认为构成上述产品的构件也不具备实用性。

(四)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由于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活牛取黄,纹身等。

(五)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所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不同,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六)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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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三性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查新就是对专利的三性做出分析与判断。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即专利的三性评价。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原则上说,丧失三性中的任何一性都是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的,但是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具备三性条件但是得到授权的情况。这是因为专利审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审批质量受专利局审查员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任何国家的专利局都不能保证它所授予的专利均完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此外,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初步审查,故而其不符合专利性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管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如果存在缺乏实质性条件的情况,随时可能被他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其次,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如果发生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到法院起诉侵权的时候,法院往往会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一个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个报告就是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进行审查,审查完之后再审理侵权的问题。如果三性中缺乏任何一性,则不但不能阻止他人侵权,还有可能被他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因此,在充分了解了三性的概念之后,如果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遇到侵权,就应该先考虑一下自己专利的稳定性,再做出合适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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