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浏览器支持video元素,也支持H264,没什么好说的,用第一个视频。
2、如果浏览器支持video元素,支持Ogg,那么用第二个视频。
3、如果浏览器不支持video元素,那么就要试试Flash影片了。
4、如果浏览器不支持video元素,也不支持Flash,我还给出了下载链接。
不错,一开始就能考虑这么周到很难得啊。有了这几个层次,已经够完善了。总之,我是建议你各种技术要兼顾,无论是HTML5,还是Flash,一个也不能少。如果只使用video元素提供视频,难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个人认为。而如果只提供Flash影片,情况也好不到哪去,性质是一样的。所以还是应该两者兼顾。
为什么要兼顾这两种技术呢?假设你需要面向某些不支持Flash的手持设备——只是举个例子——提供视频,你当然希望手持设备的用户能够看到视频了,不是吗?
至于为什么要使用不同的格式,为什么Flash视频和音频如此成功,我想可以归结为另一个设计原理,即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 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 梅特卡夫的这个定律虽然是针对电话网提出来的,但在很多领域里也是适用的。使用网络的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也就越大。人人都上Facebook,还不是因为人人都上Facebook嘛。虽然Facebook真正的价值不在于此,但只有人人都上才会让它的变得如此有价值。 梅特卡夫定律也适用于传真机。如果只有一个人购买了传真机,当然没有什么用处。但如果其他人也陆续购买了传真机,那么他的投资会就得到回报。
当然,面对竞争性的视频格式和不同的编码方式,你感觉不到梅特卡夫定律的作用,我也很讨厌以不同的方式来编码视频,但只向html5浏览器发送用一种方式编码的视频是行不通的。而这 也正是Flash在视频/音频领域如此成功的原因。你只要把Flash影片发送给浏览器就好了,然后安装了插件的浏览器都能正常播放。本质上讲,Flash利用了梅特卡夫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