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滥用私人数据是否应定为犯罪?
1. 关系型共享隐私与保密承诺
在数据处理中,数据收集者若表示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会将与消费者相关的数据披露给第三方,那么当收集者在客户协议或网站使用条款中包含此类保密承诺时,关系型共享隐私的这一要素便得到满足。此外,若第三方认证服务证明收集者的隐私程序包含不披露数据的承诺,也可认为满足该要素。
2. 刑事追责的两种理由
对于交易数据中关系型共享隐私权益的滥用,使用刑事追责有两个理由:
- 民事追责不足 :仅依靠民事追责不足以应对数据隐私侵犯问题,因为数据隐私侵犯造成的个人“伤害”是社会难以容忍的。
- 数据隐私是系统性权益 :数据隐私是一种系统性权益,侵犯数据隐私可被视为对国家的冒犯,因此有必要将此类侵犯行为定义为犯罪。
3. “真正犯罪”视角
- “真正犯罪”的概念 :刑法旨在让人们做社会认为可取之事,防止人们做社会认为不可取之事,以维护社会秩序。传统刑法模式针对的“真正犯罪”,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特定类型的“伤害”。社会将对人身(如谋杀、强奸等)、财产(如盗窃、纵火等)、道德(如通奸、亵渎等)和国家(如骚乱、叛国等)的“伤害”定为犯罪,其中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是刑法的核心。
- “伤害”的界定
- 隐私损失 :若要使用刑事制裁来保障数据隐私,需确定足以证明采取此类措施合理性的“伤害”,且这种“伤害”不能仅通过民事追责来充分解决。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