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做数据治理,涉及到相关制度编制,终于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通读。以前只是停留在知道的层面上。2021年8月通过
主要就是看到了【第十三条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为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比如最近频发的食堂卫生事情等,涉及的相关人属于合理的舆论监督吗? 如果是证据确凿的贪腐行为,曝光的个人信息属于合理合法吗? 前几天成都街头美艳的粉色连衣裙和粉色T恤,曝光算不算是进行了舆论监督?
我觉得这都算,这些都是应该公开的。坐在了为公众做代表(国企是代表人民管理的企业),就要接受监督,打铁尚需自身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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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是在找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他方对个人信息进行携带、使用的说明。
有一个解读的帖子上是这么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亮点解读 个人数据可以带着走 (baidu.com)
文章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第十三条第五款,指出在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个人信息可能是合法的。举例提到食堂卫生问题、贪腐行为曝光和街头事件,讨论这些情况是否构成合理监督。同时,文中提及寻找关于个人信息携带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引用了一个解读帖子和法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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