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管理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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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涵义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基本涵义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并实施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经济管理主体,是由宪法和行政法设立,并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内容,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职能的组织和机构。
包括法律授权,承担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经济管理主体: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特殊企业(包括政策性经营和国有资产投资);
3、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特殊企业);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主体的法定性:成立、行使职权、撤销等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
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行使经济权力的同时,要全面履行经济义务。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与地位
一、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概念及具体内容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就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决策、执行、监督、处罚。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取决于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
二、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中地位的重要性
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调整的三种关系中,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稳定与正常运行。
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社会组织)的经济利益。
第三节 经济管理主体与行政体制改革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透明度原则”,是指加入WTO的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要公之于众。
二、经济管理主体与行政体制的关系
经济管理主体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范畴,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就势必要涉及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属于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
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设置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管理主体,要在制度上保证管理主体的人员能够行使权限。
完善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其权限(WTO的透明度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制度,确保其能依法行使职责;贯彻“收支两条线”,保证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