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

合同,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开展业务要签合同、租房要签合同、买房要签合同……它是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将是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证据。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可避免要签订电子合同。那么,你知道电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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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原件丢失,只提交打印版,法院难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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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认证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除外。

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或其他履行证据的,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平台使用电子合同内容不规范,法院难认可

比如,对于业务量大、类型相同的交易,企业多提供通用合同、格式合同,如平台较多使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却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签约方注意,明显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

对此,小编建议:①强化提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条款提供一方有义务履行相关的加强责任,对于电子合同同样适用。在涉及到限制己方义务、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时,推荐用黑体等方式提示出来,甚至可以考虑弹框等,来确定让当事人能够了解这些重要条款。

②增加二次确认环节。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国标中已经要求电子合同要进行二次确认。对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的这一过程(后台数据信息的记录),可以有效证明并确保最终形成的合同文本为合同各方的合意。

3、自建平台或采用不合规的第三方平台,法院难认可

电子签名密码算法都是公开可获得,有些企业有能力自主开发一套电子合同系统、制作电子签名系统,但当企业一方自建平台完全控制电子合同的制作、签署及管理时,法院很难采信。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对于一些不合规、存在安全漏洞的第三方平台,无法出具合同的“真实身份、真是意愿、原文未改、签名未改”的完整证据链者,也很难为法院认可。

除以上情况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是代表网络世界个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密码一般,所有人应当有保管义务,如轻易告知他人密码、借用UKey等,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仍将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损失;而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电子版合同行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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