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和知识产权
1、标准化基础
标准化是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形式。
1.1 软件工程标准化
- 目的:改善软件开发的组织,降低开发成本,缩短开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软件质量。
- 特点:把个别的、自发的、分散的、手工的软件开发变成一种社会化的软件生产方式。
- 主要内容
- 过程标准(如方法、技术和度量等)
- 产品标准(如需求设计、部件、描述、计划和报告等)
- 专业标准(如道德准则、认证等)
- 记法标准(如术语表示法和语言等)
- 开发规范(准则、方法和规程等)
- 文件规范(文件范围、文件编制、文件内容要求、编写提示)
- 维护规范(软件维护、组织与实施等)
- 质量规范(软件质量保证、软件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和软件验收等)
1.2 能力成熟度模型简介
软件质量是人们实践产物的属性和行为,是一个很复杂的事物性质和行为,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和人们的活动来改进质量。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软件生产过程行业标准模型,用来定义和评价软件开发过程的成熟度,并提供怎样做才能提高软件质量的指导。
CMM 为软件企业的过程能力提供了一个阶梯式的进化框架,将软件过程改进的进化步骤组织成5个成熟度等级,每一个级别定义了一组过程能力目标,并描述了要达到这些目标应该采取的实践活动,为不断改进过程奠定了循序渐进的基础。
- 初始级。企业一般缺少有效的管理,不具备稳定的软件开发和维护的环境。
- 可重复级。企业建立了基本的项目管理过程的政策和管理规程, 对成本、进度和功能进行监控,以加强过程能力。
- 定义级。企业全面采用综合性的管理及工程过程来管理,对整个软件生命周期的管理与工程化过程都已标准化,并综合成软件开发企业标准的软件过程。
- 管理级。企业开始定量地认识软件过程,软件质量管理和软件过程管理是量化的管理。
- 优化级。企业将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软件过程改进的持续性、预见及增强自身,防止缺陷及问题的发生,不断地提高过程处理能力上。
2、知识产权基础
2.1 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 工业产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和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特点
-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也称为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可以由多人或者单人所有。
- 双重性。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
- 确认性。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
- 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 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保护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我国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5年。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主体和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民(自然人)获得软著的途径有:独自开发、委托他们开发、转让、合作开发、继承。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获得软著途径:法人组织创作、委托和转让等合同关系获得、法人变动而获得。
- 其他组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合作伙伴等。
客体: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著作权法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 独立创作。不可抄袭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
- 可被感知。收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 逻辑合理。软件必须是正确的,逻辑可行的,
2.权利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通常是指由软件著作权人控制和支配,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
- 使用权
- 复制权
- 修改权
- 发行权
- 翻译权
- 注释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出租权
-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 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50年,除了开发者身份权外,其他权利终止。
3.归属
原则:创作主义。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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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就不属单位享有。
个人任职期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软件著作权才属于个人所有:- 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 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 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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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归属掌握以下4点:- 共同享有,如有协议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各自拥有自己开发部分著作权。同时不能阻止另一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权利,但是收益需要分配。
- 转让权需要得到合作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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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有书面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归属判定,没有约定则属于委托方。 -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没有署名权)
- 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由合法的权利承受单位享有原始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 权利转让后软件权利归属。签订、执行书面合同,合法权利转让。
- 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法院判决分配。
- 保护期限届满权利丧失。转让活动不能延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4.鉴别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的鉴别,主要依靠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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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等级。
-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 存在多人共同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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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 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 使用目的是非商业营业性,如果使用的目的是商业性营利,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 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所谓少量的界限根据其使用的目的以行业惯例和人们的一般常识所综合确定。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方法:将两个软件进行对比分析。
计算机软件明显区别于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技术性。由较高的技术难度。
- 依赖性。人民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必须通过计算机等专业设备才能被充分表达。
- 多样性。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自身可以通过源代码、伪代码和目标代码表达,同时也可以存储在不同的介质上。
- 运行性。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
5.法律责任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权利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侵犯计算机著作权以及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侵犯著作权发生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 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行政责任
-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 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刑事责任
2.3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及侵权
- 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 构成条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 商业秘密权:无形的信息财产。
-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侵权
- 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者的行政责任。
- 侵犯者的民事责任。
- 侵犯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