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奇点可被专利化吗?知识产权与新兴科技的伦理困境

奇点可被专利化吗?知识产权与新兴科技的伦理困境

1. 科技融合与知识产权危机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市场出现的专利丛林现象若在纳米技术和合成生物学等领域数百倍地放大,将会减缓这些技术的融合,阻碍奇点的出现。当前,随着技术向奇点汇聚,知识产权法似乎正走向危机点。书面表达与机器、生物学与制造业的界限逐渐模糊,新事物构建模块的规模越来越小,曾经被视为自然产物的基本元素如今成为制造几乎所有东西的媒介。

当奇点出现时,还潜藏着更隐蔽的伦理问题。例如,当机器或软件获得感知能力时,我们该如何为其申请专利?是否要将知识产权应用于它们想象的产物?

2. 知识产权与奇点相关的漏洞

在20世纪之前,生命形式不能被专利化,因为当时技术尚未发展到能够有意识地创造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生命形式。1930年,美国第一部《植物专利法》改变了这一状况,该法为植物育种者等提供了专利垄断保护。直到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将可专利性扩展到非植物生命。Chakrabarty通过选择性育种培育出能消化石油的细菌,但美国专利商标局起初以无先例和隐含的反对生命专利政策拒绝授予专利,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该新生物具有可专利性,同时明确了一些不可专利的内容,包括抽象概念、自然产物和自然现象。

然而,法律在“抽象概念”“自然产物”和“自然现象”的定义上存在明显漏洞。这些模糊的类别将继续影响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创新。如果奇点在技术上可行,它将打破这些类别之间的界限,要求我们从哲学和实践层面重新评估什么是抽象概念、自然产物和自然现象。例如,人工智能即使是人工制造的,是否会表现出自然的属性?进化力量是否会使我们认为它们受自然现象的引导?如果是这样,当前的知识产权豁免是否意味着我们无法对未来产品主张知识产权?

从人类生命被法定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而其他生命形式在Chakrabarty案后可被专利化的冲突中可以推断,人类有某种特殊之处禁止通过知识产权拥有他们。但知识产权并不赋予对具体实例的所有权,专利持有者拥有的是排除他人从其发明的制造和首次销售中获利的权利。因此,以禁止奴隶制的理由来禁止对经过工程改造或部分改造的人类拥有知识产权并不合理。

那么,是什么价值观合理地禁止对某些技术产品或过程的类型拥有所有权,而对其他的则不禁止呢?一种答案可能在于道义论和康德对拥有有感知能力生物类型的主张所产生影响的关注。我们是否有权将生命形式作为工具或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还是必须尊重它们(或至少其中一些)具有某些知识产权可能侵犯的固有尊严?实际上,我们显然拒绝了这一论点的广泛观点,因为有许多生命形式,甚至可以说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形式,我们会在不同程度上自由地将其作为工具加以利用。

3. 所有权和其他垄断的限制

并非所有事物都能合理地被主张垄断或其他控制。对可拥有事物的限制有些是道德层面的,有些是实际层面的,还有些是为实现某些功利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定。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试图更好地界定专利可主张的现有限制。2010 - 2014年的Bilski、Mayo和Myriad案涉及了抽象概念、自然现象和自然法则的例外情况。

知识产权法的创建是为了鼓励和推动“实用技艺”的发展,政府通过各种专利法授予新发明和发现的生产与销售临时垄断权,以促进经济发展。然而,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促进发明和不阻碍科学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科学发现通常侧重于探索和理解支配宇宙的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这可能是法院划出这些不可专利主题例外的关键原因。如果允许对自然现象或法则的单纯发现拥有垄断权,不仅会带来道德问题,还可能阻碍基础科学研究人员的自由探索。

科学和技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知识产权法中出现的界限在奇点到来时可能意义不大,因为奇点有望以革命性的方式消除现有的界限。目前,除人类外的生命形式可以被专利化,孤立和修改后的自然现象及自然产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被专利化,但形态上与自然产物相同的则不可。那么,当融合技术产生出具有人工智能、能够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进化”方式进行修改的实体时,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会有什么影响?哪些可以通过专利拥有,哪些不可以?

4. 拥有奇点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只要不是通过克隆人类DNA(目前这是非法的,且人类即使经过某种工程改造也明确被排除在专利之外)创造的人工智能体,若满足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标准,就可以被拥有专利。然而,为这样的智能体申请专利会产生重大的道德影响和实际问题。

奇点的假设智能体将由其创造者依法获得专利垄断权,这意味着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该智能体。但该智能体的自我复制能力是否会受到专利法的阻碍仍存在疑问。更复杂的是,如果该智能体能够创造出自己的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东西,那么是该智能体、其创造者还是其他主体有权为这些新创造申请专利?

无论我们是通过基于硅的人工智能、提升其他生物的能力,还是通过纳米技术或生物技术创造出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智能体,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拥有。但如果它们的自我复制权利受到限制,其作为有感知能力生物的权利将被削减。而它们的发明的专利归属问题也很奇特,如果它们是有感知能力的生物且能创造新事物,是它们自己还是其发明者能为这些发明申请专利?这一问题将引发对知识产权法基础及其功利意图的质疑。奇点智能体可能在各个领域与人类竞争,如果不禁止非人类享受国家支持的垄断利益,它们可能会取代人类成为发明者,垄断整个垄断领域。

5. 伦理、专利与人工智能体

我们可能会决定不赋予人工智能体或人造生命形式人类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和人格权利,特别是如果我们不想在思想市场上与它们竞争。但这样做是否公正呢?只有当我们在基本权利方面对人类做出例外,或者将自我复制等权利完全排除在基本权利之外时,才可能是公正的。目前,非人类动物被排除在基本权利之外,但这可能是因为它们的认知能力,而非其物质构成。近年来,有人呼吁将高等猿类和海豚纳入完全权利持有者的行列,这表明物种类别并非判断其他生物是否为潜在权利持有者的唯一标准,能力似乎是更好的评判依据。

专利局必然会思考,为有感知能力的生物授予专利是否会违反道德义务或道德准则。道德一直被视为可专利性的衡量标准,不道德的发明可能因缺乏适当的实用目的而被拒绝授予专利。但如果专利本身不道德呢?即使发明本身不道德,为其申请专利是否合理?

禁止为人类申请专利的理由似乎很明确,即普遍接受的自我所有权的自由观念。如果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部分或全部主张垄断权,这似乎侵犯了所有者通常享有的重要权利。当我们开始接受非人类智能体也可能拥有权利时,这将带来诸多麻烦。

人工智能体的专利还涉及软件专利的问题。通常,“纯粹的心理过程”被排除在专利之外,因为可专利的过程必须体现在某些机器或物质组合中。对于体现奇点技术的人工智能体,其“操作系统”的性质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不受自身控制是一个问题。它的思维过程和软件是否属于纯粹的心理过程?这是否意味着他人或其自身无法为其申请专利?即使基于禁止为人类申请专利的道德推理,将人工智能体排除在可专利的物质组合之外,我们是否还能向它们收取代码使用、升级等费用,而这些可能是使它们产生心理过程的软件。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展示了人工智能体专利相关的主要问题:

graph LR
    A[人工智能体创造新事物] --> B{谁有专利申请权}
    B --> C[智能体自身]
    B --> D[创造者]
    B --> E[其他主体]
    F[人工智能体自我复制] --> G{是否受专利法阻碍}
    G --> H[是]
    G --> I[否]
    J[人工智能体软件专利] --> K{是否可专利}
    K --> L[是]
    K --> M[否]
6. 开放的选择

近年来,许多致力于开发突破性新技术的人选择将技术开放供所有人使用,而不是将其封闭在国家支持的垄断背后。例如,埃隆·马斯克的超级高铁概念,以及他开放特斯拉汽车标准且不追究竞争对手侵权责任的决定。谷歌最有价值的代码也没有设置严格的保护。这种开放的选择或许能为奇点技术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避免知识产权带来的诸多问题。

以下是一个表格总结不同生命形式和事物的可专利性情况:
| 类别 | 可专利性 | 说明 |
| ---- | ---- | ---- |
| 人类 | 否 | 法定排除,涉及道德和宪法问题 |
| 其他生命形式(Chakrabarty案后) | 是 | 满足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标准 |
| 抽象概念、自然产物、自然现象 | 否 | 明确的不可专利内容 |
| 孤立和修改后的自然现象及产物(形态不同) | 是 | 需满足可专利标准 |
| 人工智能体(非克隆人类DNA) | 是 | 满足新的、非显而易见且有用的标准 |

奇点可被专利化吗?知识产权与新兴科技的伦理困境

7. 开放选择的优势与挑战

将技术开放供所有人使用这一选择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它能够极大地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加速。当技术不再被专利垄断所束缚,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到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中来,不同的思想和创意相互碰撞,可能会激发出更多突破性的创新成果。例如,在开源软件领域,众多开发者的共同参与使得软件能够快速迭代和完善,功能不断增强,安全性也得到提高。

其次,开放技术有助于降低技术的使用门槛,使得更多的个人和企业能够受益于新技术。这对于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以埃隆·马斯克开放特斯拉汽车标准为例,其他汽车制造商可以借鉴和使用这些技术,从而加快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减少对传统燃油汽车的依赖,对环境保护也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开放选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开发者的利益。如果没有专利的保护,开发者可能无法从技术的研发中获得足够的经济回报,这可能会打击他们的创新积极性。此外,开放技术可能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难度,也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8. 奇点技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需求

奇点技术的出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奇点技术带来的变化。如前文所述,奇点技术可能会模糊抽象概念、自然产物和自然现象之间的界限,使得现有的专利例外规定难以适用。同时,人工智能体的出现也使得专利的归属和权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变革。一方面,需要重新审视和明确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以适应奇点技术下新的发明和创造形式。例如,对于人工智能体创造的成果,需要制定新的规则来确定其专利归属。另一方面,需要在保护创新者利益和促进知识共享之间找到新的平衡。可以考虑建立一些新的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者进行研发,又能够让更多的人从创新成果中受益。

9. 伦理考量在知识产权决策中的重要性

在奇点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决策过程中,伦理考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如前文提到,为有感知能力的生物授予专利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伦理因素。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保护创新和尊重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对于人工智能体等有感知能力的实体,我们不能仅仅将它们视为工具或财产,而应该尊重它们可能具有的权利和尊严。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影响。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过于偏向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可能会导致技术的垄断和贫富差距的扩大,这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原则相悖。

10. 未来展望

随着奇点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将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知识产权模式,以适应奇点技术带来的变化。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
- 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除了传统的专利保护,还可以探索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如奖励、补贴等,以鼓励创新者进行研发。
- 加强国际合作 :奇点技术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规则,避免出现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则冲突。
- 引入公众参与 :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引入公众的参与,充分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展示了奇点技术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主要步骤:

graph LR
    A[奇点技术出现] --> B[现有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
    B --> C[重新审视可专利性标准]
    B --> D[寻找新的利益平衡]
    C --> E[制定新的专利规则]
    D --> F[建立多元化激励机制]
    E --> G[实施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F --> G
    G --> H[评估制度效果]
    H --> I{是否需要调整}
    I -->|是| C
    I -->|否| J[制度稳定运行]
11. 总结

奇点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涉及到技术融合、生命形式专利、人工智能体权利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在技术创新、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平之间找到平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变革和完善。开放选择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也需要解决好开发者利益保障等问题。未来,我们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知识产权模式,加强国际合作,引入公众参与,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能够适应奇点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福祉。

以下是一个表格总结奇点技术下知识产权相关的关键问题和应对策略:
| 关键问题 | 应对策略 |
| ---- | ---- |
| 技术融合导致现有专利例外规定难以适用 | 重新审视和明确可专利性标准 |
| 人工智能体创造成果的专利归属问题 | 制定新的规则确定专利归属 |
| 开放技术与保障开发者利益的矛盾 | 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
| 伦理问题对知识产权决策的影响 |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伦理因素,寻找创新与尊重生命尊严的平衡 |
| 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 引入公众参与,确保政策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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