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与主权探讨
1. 网络空间的特性与现状
网络空间并非真实的物理场所,用户能够在其中采用新的电子身份进行活动。目前,人类还无法实现与电子存在形式的相互转换,但从长远来看,虚拟实体和电子存在利用网络空间(不仅仅是互联网)对现实世界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这可能会引发各种问题,需要国家的介入。
在网络空间中,电子存在为人类开展电子功能的情况在未来并非不可能。而且,当前形式的网络空间或基于无线通信的更先进网络空间,是否能与地球外文明拥有的未知电子/数字系统相连接,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用户在网络空间可借助电子身份进行活动,电子用户背后对应着真实的人,他们能根据技术条件采用多个不同的电子身份。此外,还有纯粹的电子代理可用于电子交易,不过电子代理由人类创建,本身不承担责任,而人类作为电子用户,需对电子交易产生的问题负责。
网络空间的发展使虚拟世界通过计算机软硬件得以呈现,成为现实世界中人们可见的维度。它具有超领土性,这种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超领土社会。网络空间有其自身的边界,即整个网络领域。它带来了数字商品和服务,取代了许多传统的商品和服务,形成了新的贸易形式,这也使得重新审视管辖权和主权的含义与实质变得必要。
2. 国家主权与网络空间主权
国家对其人民和内部事务拥有唯一的管辖权,主权建立在领土基础之上,没有领土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传统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绝对权力,大多数国家的发展都与所居住的土地密切相关。国家主权源于其对个人主权的表达。
而网络空间主权建立在网络空间领土之上,相关的法律概念如网络空间主权和管辖权可结合网络空间领土来理解,在这个领域,电子市场对其领土行使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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