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决策与人工智能:从理论到实践的探索
1. 司法决策中的影响因素与偏差
司法决策过程并非完全理性,存在多种认知偏差和其他因素影响。常见的认知偏差如代表性偏差、情景可用性偏差以及锚定调整偏差等,会使推理过程偏离理性选择,导致可预见的错误。这些偏差不仅影响日常决策,也对司法推理产生作用。此外,司法决策还受到意识形态、文化和个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例如,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在被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过程中,就因个人背景、性别、偏见或同情心可能影响司法决策而受到批评。
1.1 美国司法决策的多元影响
在美国,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2008年的著作《法官如何思考》中,对影响美国司法决策的趋势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列出了九种不同的司法行为理论,包括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和“法律主义”理论。
从波斯纳的研究结果来看,北美社会的司法决策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可分为客观因素(如终身任期和薪水)和主观因素(文化),以及外部因素(招聘系统,通过投票或任命)和内部因素(道德和职业规范)。因此,司法决策并非纯粹的逻辑过程。一些作者认为,普通法审判中的主观因素是司法过程中必要且有价值的一部分,“客观性并非司法职能的目标,主观性也不是司法功能失调的代价”。
部分司法决策理论,如态度理论,因预测能力较低而受到批评或摒弃。在美国传统中,对司法决策的研究不仅试图解释法官决策时的行为,还会根据其预测法官未来决策的能力进行检验。因为最高法院的决策对日常生活影响巨大,法官的过往著作、决策以及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为预测提供了大量原始数据,所以预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