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

本文为2021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详细介绍了《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及《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目的与基本要求。包括统计学基本概念、数据收集方法、统计法律法规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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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

来源:中国统计学会发布时间:2021-06-04 09:39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对统计学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运用情况,考核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统计学基础知识

  1.掌握搜集数据的常用方法及其特点和应用条件;熟悉统计学基本概念;了解统计学的发展,了解数据来源的主要渠道。

  2.掌握描述统计数据特征的基本方法及其适用性。

  3.掌握单个总体参数估计的方法,掌握样本量的影响因素和确定方法;了解评价估计量优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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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掌握时间序列基本分析方法;了解时间序列构成分析。

  5.掌握综合指数的编制方法。

  (二)统计法规

  1.掌握统计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效力和基本原则。

  2.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法行为种类和相应法律责任。

  3.掌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违法行为种类和相应法律责任。

  4.掌握统计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认定机关。

  5.掌握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内容、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6.掌握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掌握情况,对统计设计、统计报表、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处理汇总、数据发布全流程的掌握情况;考核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业务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统计调查设计与管理

  1.掌握我国现有统计调查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2.掌握我国现有统计调查的主要方法及其特点;了解我国现有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3.掌握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概念;了解我国现有常用统计分类标准的类别和主要内容。

  (二)专业统计

  1.掌握专业统计的基本概念、调查单位和调查方法。

  2.掌握主要统计指标、统计口径范围。

  3.熟悉主要统计指标在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分析中的作用和影响。

  (三)周期性普查

  1.掌握我国现行周期性普查的种类和特点。

  2.了解我国现行周期性普查的频次、标准时点、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方法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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