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劳动法
iteye_7592
这个作者很懒,什么都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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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第三十六条[/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第三十七条[/b]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第三十八条[/b]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008-05-05 11:06:44 · 261 阅读 · 0 评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b]第八十条[/b]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第八十一条[/b]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第八十二条[/b] 用人单...2008-05-05 11:17:05 · 202 阅读 ·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