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一职责原则(SRP)
高内聚性: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2.开放-封闭原则(OCP)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等)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的。
如果程序中的一处改动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相关模块的改动,那么设计就具有僵化性的臭味。OCP原则建议我们应该对系统进行重构。
Ø “对于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
需求变更时,模块行为可以扩展。
Ø “对于修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
对模块行为扩展时,不必改动所有模块的源代码,只有增加代码。
3.Liskov替换原则(LSP)
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基类型。
术语“IS-A”含义过于宽泛以不能作为子类型的定义。
4.依赖倒置原则(DIP)
Ø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于低层模块。二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
Ø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5.接口隔离原则(ISP)
不应该强迫客户依赖于他们不使用的方法。
Ø 使用委托(事件订阅机制)分离接口
Ø 使用多重继承分离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