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机器人在伦理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智能机器人逐渐摆脱工具地位,获取主体性和创造性。机器人伦理成为社会科学研究重要课题,涉及到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以及机器人道德、法律地位等问题。尽管未来可能出现机器人与人类近乎平等的关系,但为保护人类利益,机器人的伦理地位应有限制,以确保人类利益优先。

虽然人工智能的概念首次提出于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但从一项技术、产品演进为一个时代并切实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却是近年来才发生的事情。格物斯坦认为:人们将人工智能称为一个“时代”不仅仅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提升与应用改变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在于人工智能呈现出了以往从未有过的特征,即主体性、人格性、创造性等。智能机器人在代替人类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已慢慢呈现出摆脱工具地位,渐获主体地位的趋势;在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原理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智能机器人已可独立创作“作品”,符合独创性的特征;在某些发达国家,智能机器人甚至已经被赋予“工人”地位或给予“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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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种现象似乎已经与既有的人类伦理产生冲突,使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机器人本身以及人类与机器人之间的关系。纯粹的机器人工具主义是否会遭到时代与世界的抛弃,最终在历史舞台上离场,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时代更新的伦理?机器人的伦理与规范问题必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机器人教育实验室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安排离不开伦理基础与价值取向,机器人伦理是研究机器人规范、机器人刑法的重要前提。对机器人伦理的思考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越性,并着重于控制、预防机器人发展、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使机器人在发挥有益于人类社会的价值的同时不至于侵害人类的基本利益。笔者认为,机器人伦理涉及文化、意识的碰撞,主要表现为机器人道德、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等问题。

机器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以及机器人与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也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是随着历史发展、科技进步而逐渐产生变化的,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取决于机器人自身的伦理地位。“对机器人伦理地位的思考正在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价值基点。高中机器人教育作为一种打引号的‘他’,不是动物的它,也不是人类的他,而是一种介于他和它之间的准他者。只有承认机器人是一种存在,承认其独立的伦理地位和内在价值,保持‘他’作为存在的完整性,人类才能和机器人和平共处,才能在与机器的结合中发展出恰当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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