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自然法-自然正义-城邦正义”的框架,论证自然法的达尔文主义内核(自我保存与无限报复)是人类秩序的元规则,而民族主义是自然正义在现代国家层面的最高体现。进步主义思潮抽离自然根基,试图以“理性建构”取代“自然生成”,最终导致现代国家道德的虚无化、法律的异化和民族认同危机。通过分析挪威布雷维克案、虚构的印度商人“拉吉案”等案例,本文揭示当城邦法背离自然法内核时,自然正义会以极端形式回归。最终指出,健康的现代秩序必须在承认自然法张力的前提下,使法律成为民族生命力的护卫者而非束缚。
一、 引言:自然法的一体两面与现代性的根本困境
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文明史,但自然法的本质却被进步主义所掩盖,在进步主义的语境中,自然法被拟人化,赋予了人天生的各项权力(天赋人权),试图通过社会契约论和普遍人权观念构建一个超越自然局限的文明图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进步主义用偷换概念的方式,将正义描述成人的理性选择,完全剥离了自然的存在。让人完全忽视了自然对人类正义形成过程的影响。
自然法其本质始终存在两面性:自然法一方面是以生存竞争为核心的坚硬内核,另一方面是以道德协作为表现的外在形式。自然法不仅是导向善的指引,更是生存意志的体现——其核心是自我保存的权利与遭受侵害时无限报复的权利。而道德也并非凭人类理性而生,而是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基于自然法的内核而产生的必要的协作、分工、救助和战斗,最终导致了道德的出现,可以说,道德并非纯然理性,道德的产生也伴随着血腥和战斗,其中必然掺杂了非理性的因素。
进步主义的现代性困境正源于此:当法律体系试图完全摆脱自然法的“残酷”内核,一味追求抽象的普世价值,反而导致了道德虚无化、法律效力异化和民族认同危机。
本文认为,民族主义作为自然正义在国家层面的具体化身,实则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免疫系统”。而进步主义对自然基底的抽离,使得法律体系在面临跨文明竞争时显得软弱无力,最终可能引发自然法的暴力回归。
二、 自然法的本质:达尔文主义内核与道德表层的辩证关系
1. 自然法的内核:生存与报复的元规则
自然法的起点是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支配人类行为的不是道德律令,而是自我保存的原始冲动。霍布斯对此的描述最为深刻:人的生命在自然状态下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短暂的”。为求自保,每个个体都拥有使用一切手段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侵害者实施无限报复的天然权力。
这种“以命搏命”的权利并非鼓励暴力,而是自然状态下维持恐怖平衡的终极机制。它构成了所有文明秩序底层最坚硬的基石。
2. 自然法的外在:道德作为协作的智慧
然而,纯粹的自然状态对所有人都构成威胁。人们自然会认识到,通过协作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于是,道德作为自然法的外在表现逐渐形成。其产生基于几个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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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对抗自然残酷性:群体合作提升生存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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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产权界限:明确“你的”与“我的”,减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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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与交换:发挥比较优势,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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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报复程度:以对等报复替代无限复仇,避免仇恨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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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互助机制:扶危济困,提升群体生存质量。
这些道德规范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在漫长演化中自然形成的“群体生存智慧”。你可以发现自然形成的道德规范内必然包含对等报复的成分,而非进步主义所宣称的全然理性的选择。同时,道德也并非人类独有,原初的道德在动物界也有体现,如蜂群的社会组织构成,狼群的等级秩序、灵长类的互惠行为,角马群体护犊等等,证明其深植于生物本性而非人类特有。
3. 内核与外在的辩证关系
自然法的内核与外在构成了一种辩证统一关系:没有生物自我保存的本能,道德就失去动因;没有道德的约束,生存竞争将导致集体毁灭。这种张力是健康社会秩序的必然条件。正如格劳秀斯所指出的:自然法既是“正当理性的准则”,也包含“每个生物求保存自身”的本能。
三、 从自然正义到城邦正义:民族主义作为习俗正义的国家化身
1. 自然正义与城邦正义的张力
随着政治社会的形成,自然正义逐渐转化为城邦正义。后者的具体体现是城邦的成文法律,但城邦正义仅仅是前者不完美的摹本。柏拉图在《普罗塔戈拉》中提到了对正义的层级划分,他将正义划分成以下几个层级:公平、公正、习俗、裁决、律法,这个层级对应了人数较少的自然正义过度到人数最多的城邦正义的各个阶段,但熟悉柏拉图习惯的读者必然知道,柏拉图习惯将最好的放在中心,如果我们用这个规则去解读,就会发现:他将习俗置于中心位置,并将其视为最高正义形式,而将公平和法律置于两端,作为最低层次的正义,这一划分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得到印证:如果人数少,比如在几个人,几十个人之间讲公平是可行的。但如果在一个国家全然讲公平,必然导致的是灾难性的后果。而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可以用以下关系表诉:法律是一个国家行为的底线,突破这个底线即意味着社会次序的崩坏。如果一个人只以法律为基准行事,那这个人必然是社会的败类。
从柏拉图对正义的分级还可以得到另外一个推论:如果一个国家要保证长治久安,就必须将习俗作为最高的正义,然而习俗本身也有限制,习俗需要一定的人口规模,但这个规模必然小于国家的人口规模,最优解是什么?必然是将有相同习俗的人安置在一起。尽量将习俗不同的人分开,这在政治哲学中最优的表达就是民族。
2. 民族主义:习俗正义的自然载体
在国家层面,习俗正义最有力的载体就是民族主义。民族不是凭空建构的概念,而是基于血缘、语言、历史和文化的“想象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单位。不同的民族在漫长历史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正义观和道德标准,不同的民族的正义和道德必然是异质的,但不同民族的正义和道德必然有一些永恒不变的共同之处,比如最朴素的“以牙还牙”,“杀人偿命”道德观念,而这些不变的部分,就是自然法的外在体现,可以说自然法在国家层面的体现就是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的核心功能是提供认同边界和忠诚对象,这是大规模协作的情感基础。正如韦伯所言,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之一正是民族的集体认同。民族主义如同共同体的免疫系统,通过界定“我们”与“他者”的界限,强化内部凝聚力,抵御外部同化压力。
3. 民族融合的艰难与自然法的反扑
不同民族的融合本质上是不同正义观的融合,这一过程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因为你需要彻底重构不同民族的共同正义观,这个过程常常伴随自然法的反扑。当不同族群在有限空间内竞争资源时,基于民族认同的排他性会被激活。当下西欧的难民危机就是自然法生效的体现。
四、 进步主义的抽离操作及其灾难性后果
1. 从批判神权到抽离自然
进步主义的初衷是反对中世纪神权统治,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在这一过程中,它犯了“倒洗澡水连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以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在否定神恩、神罚的同时,也将自然从正义观念中彻底抽离。然而康德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自然根基的道德是怎么产生的,他不得已定义了道德律令,他将道德律令视为先验理性产物,而非自然演化的结果。这一转向使道德成为抽象公式,切断了道德与人类真实情感和生存经验的联系。然而“道德律令”本质是对道德自然属性的承认,却以先验形式掩盖了这一实质。当道德变成纯然理性选择之后,道德便失去了其承载的主体,其承载主体则从民族弱化到了代表人的抽象符号,道德失去主体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将自然法的至善这一面无限扩大到所有人类个体,为了善而善 ,而忘记了自然法的一体两面,善是有条件的,善必须以自然法坚硬内核作为支撑才会有具体含义。
2. 法律与道德的虚无化
抽离自然基底导致两个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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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异质化:否定自然法的对等报复原则,使法律失去威慑力。挪威对布雷维克的判决即为例证——杀害77人仅获21年监禁,且在监狱内可享受优越待遇。这种处罚完全背离自然正义的直觉,削弱了法律的道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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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虚无化:当道德与自然情感脱钩,成为抽象教条时,就会出现“圣母情结”——对符号化的弱势群体表现出强烈同情,却对身边具体责任漠不关心。欧洲对难民的过度接纳而忽视本国民众安全需求,正是这种虚无化的体现。
3. 民族认同的消解与共同体的危机
进步主义抽离自然,将本属于自然正义(道德)框架内的个体权利绝对化,否定个体在自然正义框架内所受的必要约束,导致的结果就是必然就是产生大量极端利己主义者,否定传统道德,进而否定民族正义,致使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瓦解。正如韦伯所警告的,当理性化进程完全摆脱传统束缚时,社会将变成“铁笼”,个人成为无根的原子化存在。
民族国家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单位,其生命力依赖于成员的相互认同和牺牲精神。抽离民族自然基础,试图以抽象“宪法爱国主义”替代民族认同,已被证明是乌托邦幻想。欧盟当前面临的困境正是明证——缺乏民族认同基础的超国家结构,在危机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五、 自然法的回归:当城邦法失效时的极端呈现
1. 布雷维克案:自然正义的缺席
2011年挪威,布雷维克反对多元文化和移民政策,尤其是工党所推行的政策。他旨在通过袭击引发一场针对“文化马克思主义”和“伊斯兰化”的“基督徒战争”。在袭击前,他在网上发布了一份长达1500页的宣言阐述其极端思想。他开始了他的无限报复行动:奥斯陆爆炸:布雷维克先在挪威政府办公大楼前引爆汽车炸弹,导致8人死亡。于特岛枪击:随后他伪装成警察,前往于特岛上的挪威工党青年团夏令营,进行长达70多分钟的枪击,造成69人死亡,多数是青少年。然而挪威法律没有死刑,布雷维克仅获最高刑期21年,且监狱条件优越。这一判决完全背离了“杀人偿命”的自然正义观,然而这恰恰是布雷维克对挪威法律的反讽:他宣称,对他的审判只有两个“合乎逻辑”的结果:无罪释放或死刑。他将21年监禁形容为“可怜的惩罚”和“荒唐”,并表示“我不接受21年徒刑”。
这种判决向社会传递危险信号:极端罪行不会受到对等惩罚。当城邦法无法实现正义时,自然法的回归就成为可能。布雷维克在狱中继续发表极端言论,在我看来恰巧证明了挪威法律未能完成其最基本的正义使命。
2. “枪手维权”:自然法的悲壮回归
当个体认为通过合法渠道无法获得正义时,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在挪威枪手布雷维克的案例中,个体以生命为代价向社会宣告自然法的存在,本质上是对失效城邦法的替代性裁决。
这种行为看似违背自我保存的本能,实则实现了更高层次的价值——以个体牺牲唤醒集体对正义的重新审视。这与古代英雄“舍生取义”的逻辑一脉相承,是自然法在城邦条件下的升华形态。
3. 国际层面的自然法:核威慑与对等原则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同时也支配国际关系。核大国之间的相互确保毁灭的核威慑本质是自然法“无限报复”权的国家化版本——确保相互摧毁的能力维持了大国间的恐怖和平。没有任何国际法能真正约束大国行为,最终仍是自然法逻辑在起作用。
4. 虚构的吉拉案:现代法律在种族竞争中的完全失效
下面有一个虚构的极端情况下的案例,可以用来审视现代法律面对种族竞争中的失效程度:
印度商人拉吉通过婚姻获取了在日本居留权,然而他在等待绿卡的几年内,大量的将家乡的同乡招募到妻子的家族企业内,逐渐控制了企业的各个关键环节,当他拿到绿卡之后,他开始了他最后的行动,他某天在加班的时候,他的一个同乡突然闯进了他的家,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他妻子一家三口,他的妻子家成为绝户,当他加完班回家发现情况并报警的时候,他的同乡已经飞回了印度,警察最终的调查结果是他的同乡见利起意,入室抢劫并杀害了三人,然而由于杀人犯已经逃离国境,最终没有人因此而受惩罚。拉吉最终控制了家族企业并将公司转变为印度员工为主的“商业飞地”。
这一极端案例显示,当国家的正义仅仅依赖抽离自然的法律后,自然法层面的族群竞争便会凸显。拉吉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的“自然竞争”,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如果回忆柏拉图对正义的分级,裁决这个词就会自然而然从脑海中显现,如果把事件放在明朝,这些印度人必然面临极其恐怖的报复。
六、 重建平衡:在自然与理性之间寻求健康政治
1. 承认自然法的不可消弭性
健康的政治秩序必须首先承认自然法的不可消弭性。法律不能创造人性,只能基于人性并引导人性。试图完全以理性设计取代自然根基,必将导致秩序的脆弱和虚化。立法应尊重民众基于自然法的道德直觉。对极端犯罪保留死刑、对移民政策保持审慎、维护民族文化主体性,这些都是尊重自然法的表现。
2. 法律作为自然与理性的中介
法律的最佳定位是自然法与理性之间的中介:既要约束自然法的野蛮倾向,又要防止理性设计的虚无导向。如格劳秀斯所言,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准则”,理想的法律应实现自然本能与理性反思的平衡。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适用”的刑事政策体现了这种平衡——既尊重“杀人偿命”的自然正义观,又通过程序正义防止冤错案。
3. 民族主义作为健康的免疫系统
民族主义不应被污名化,而应被视为共同体的免疫系统。健康的民族主义既能抵御外部文化侵蚀,又能强化内部凝聚力。政府应通过教育、文化和政策培育积极健康的民族认同,而非盲目追求超民族的普世价值。如中国强调文化自信,挖掘传统文化中的智慧,正是对民族自然根基的尊重。这种文化主体性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
4. 国际秩序:在国家间建立普世规则
进步主义的普世价值应主要用于规范国家间关系,而非强行移植到各国内部。基于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的国际秩序,才是对文明多样性的真正尊重。联合国宪章体系的价值在于承认国家主体的多样性,而非试图创造世界政府。这种秩序既避免重返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又尊重不同文明的自然演进路径。
七、 结论:回归自然法的智慧
自然法不是原始落后的代名词,而是人类秩序的深层语法。现代政治哲学的迷途在于试图用理性建构完全取代自然根基,导致了一系列现代性危机。从柏拉图到格劳秀斯,先哲们早已洞察自然法的双重性,但这一智慧被现代进步主义有意无意地忽视。
民族主义作为自然正义在国家时代的体现,不是可选择的政策,而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现实。否定这一现实的国家,必将面临共同体解体和认同危机的惩罚。法律体系的真正使命不是抽离自然,而是在自然本能与文明价值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未来的希望不在于建构更完美的理性乌托邦,而在于回归对自然法的敬畏,让法律成为民族生命力的护卫者而非束缚。唯有如此,现代人才能在享受文明成果的同时,不与自身的本性相疏离,建设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健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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