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本来只是一个工具式的服务手段,当搜索引擎跟商业广告挂起钩来的时候,它的实用性就已经大打折扣了。这段时间关于竞价排名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出来,更何况依靠点击来计算广告费用造成的点击欺诈。
网络广告的点击欺诈在2006年7月的报告数据还只有14%,而据正望咨询调查报告,到了2007年3月,就已经“成长”到了34%(百度)和24%(Google),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时间到了2008年7月,这个数据又该是多少呢?我并不想按这个趋势去推算08年甚至09年的统计数据,我觉得重要的不是统计数据。而只需要分析一下点击欺诈从根本上的不可避免性,我们就能得出适当的结论。
在我看来,按点击付费的网络广告从一开始就是很荒唐的。广告投放的价值在于被浏览和被关注的程度:某个商业街的人流量大,某个电视频道的收视率高,很自然地广告价值就高。但这个“关注程度”从社会性上看一定是泛意义的,而不可能是精准的;只有基于大基数无差别统计的数据的,才是有效的数据;否则必将由于利益驱使,而产生区域性和阶段性突变。
举一个例子,如果某广告公司跟客户约定一则户外广告按观看次数计费,毫无疑问广告公司一定会雇佣一帮人拼了命地去“看”这则广告;只要符合雇佣成本低于计费,并且“看”的次数可以被记录的前提;不光广告公司,竞争对手一旦得知该广告发布的消息,甚至会雇佣更大的一帮人,“望死”广告主。很显然,这样得来的注意力毫无商业价值,更不用说转化成客户收益了;不仅无商业价值,很可能还有负面效用。
这样的故事放在传统广告行业就会成为笑柄,但是为什么放在互联网上就能让成千上万的广告主上当呢?我想大概是互联网搜索引擎用其技术“先进性”掩盖了利益背后的逻辑。搜索引擎也许会说,只要我们用技术手段约束这种点击欺诈,则按点击付费的广告仍然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可以尝试考察一下这样做的技术可行性:首先,窗口中的鼠标点击事件是非常容易模拟的,这一点众所周知;其次,TCP/IP协议最大的优点在网络广告领域却变成了缺点
来自 “ ITPUB博客 ” ,链接:http://blog.itpub.net/15027666/viewspace-421270/,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转载于:http://blog.itpub.net/15027666/viewspace-421270/

2万+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