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最高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针对知识产权及专利相关领域的案由调整,对规范知识产权诉讼、保障创新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结合修改原文,梳理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内容。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类型细分,新增专利开放许可案由
在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本次修改对专利合同纠纷进行了精细化拆分,明确区分不同专利类型的合同争议,同时新增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案由,进一步贴合专利交易实践需求。
1.专利合同纠纷按类型拆分:变更“148.专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将原统一的专利合同纠纷按专利类型细化,便于精准匹配不同专利交易场景的争议。
2.原有专利合同子案由对应调整: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同理,将原“(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应拆分为三种专利类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原“(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对应拆分为三种专利类型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案由:在“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填补了专利开放许可领域的案由空白,为开放许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提供明确诉讼指引。
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按专利类型拆分,细化侵权与权属争议
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本次修改针对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进行类型化拆分,并细化相关子案由,进一步明确不同专利类型的权属认定与侵权责任边界。
1.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按类型拆分:变更“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使不同专利类型的权属争议、侵权争议得以精准区分,适配不同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与侵权判定规则。
2.原有子案由对应调整:
·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为三种专利类型权属纠纷项下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如“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1)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变更原“(2)专利权权属纠纷”为三种专利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变更原“(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为三种专利类型的“假冒专利纠纷”(如“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4)假冒发明专利纠纷”);
·变更原“(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为三种专利类型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如“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6)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
·变更原“(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为三种专利类型的“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如“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7)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变更原“(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分别为“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三、新增三类知识产权相关案由,覆盖新兴与特色领域争议
本次修改在“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新增三类第三级案由,分别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地理标志等新兴或特色知识产权领域,填补了此前相关纠纷无明确案由可依的空白。
1.新增“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在该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同时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为该新增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认定与许可费用争议提供明确案由指引,适配5G、物联网等技术领域的专利争议需求。
2.新增“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针对医药领域专利与药品上市审批的交叉争议(如仿制药申报与原研药专利保护的冲突),增设该案由,涵盖药品注册申请中涉及的专利确权、侵权判断等核心争议,有助于缩短医药专利纠纷审理周期,平衡原研药与仿制药企业利益。
3.新增“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针对“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争议,增设该案由,明确地理标志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此前因案由笼统导致的举证困难与裁判尺度不一,有力保护地方特色产业的品牌价值。
四、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案由,补全知识产权保护链条
在“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本次修改还针对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两类知识产权,新增或调整相关案由,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案由调整:在第三级案由“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6)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7)确认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细化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类型与权属争议场景,适配种业创新保护需求。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相关案由调整:
·新增“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第三级案由;
·在第三级案由“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者署名权纠纷”;
·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为“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统一权利表述,规范相关纠纷审理。
五、调整“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细化责任追偿场景
在“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中,增加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按专利类型细化专利权无效后的费用返还争议,明确不同专利类型下的责任追偿路径,避免因专利类型差异导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六、优化知识产权临时保护与维权相关案由,保障诉讼程序衔接
本次修改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临时措施与维权后责任纠纷,调整相关案由,进一步保障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顺畅衔接。
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调整: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同时变更“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为“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覆盖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并按专利类型细化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场景。
2.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调整:在第三级案由“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9)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10)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同时变更“(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为“(1)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的维权反向确认路径。
3.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调整:在第三级案由“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10)因申请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1)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同时调整原有案由顺序(如变更“(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为“(3)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明确临时措施申请错误后的责任追偿案由,平衡维权与防止权利滥用。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兴需求与实践痛点,通过拆分、新增、调整等方式,实现了专利、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案由的精细化与全覆盖。这些修改不仅“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更将为创新主体(如科技企业、医药企业、种业企业等)提供更明确的维权路径与司法预期,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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