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22年申报时间截止11月10日,想要申报的企业可以看看下文关于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的条件以及奖励政策,还有问题需要解决可以直接找我了解。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按照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3.近两年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发明专利拥有量逐年提高,且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能够开展知识产权“四个一”工程(包括一个专门机构、一个专职或兼职人员、一笔专门经费、一套专有制度)。
二、申报材料
1.《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2.按照《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评审要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近两年申请专利、有效专利拥有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清单。
4.企业未来两年知识产权工作规划,须写明专利申请量(突出发明专利申请量)预期完成目标。
5.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公示信息截图。
7.诚信承诺书。
8.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于11月3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股)室。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包含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奖励政策
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完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加强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增强高价值高质量核心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梯级培育体系,重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
附: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资助奖补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鄂政办〔2019〕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版)》(黄政办发〔2019〕26号)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补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授权专利资助奖补政策
(一)将“二、主要任务”第3条中“对已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5000元/件给予资助;对未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8000元/件给予资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专利,按照5万元/件给予资助。”修改为“对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获得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二)取消“二、主要任务”第4条,即“加强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提高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对维持满6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从第7年开始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
(三)取消“二、主要任务”第15条中“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专利代理能力,对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超过500 件、3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调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
将“二、主要任务”第8条中“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引导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融资。”修改为“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引导企业通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融资。”;“不采取‘保险保障’方式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因专利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修改为“不采取‘保险保障’方式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因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三、调整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
将“二、主要任务”第2条中“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高校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修改为“对首次完成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高校贯标认证费用(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调整湖北专利奖配套奖励政策
将“二、主要任务”第10条中“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修改为“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湖北专利银奖、湖北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文件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文件实施之前的知识产权资助奖补,仍按《实施意见(修订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