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电子证据的存证,初步建立了关于区块链存证的临时性规范体系。这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密切关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变化,并积极予以制度上的回应。然而,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依然建立在传统法律证明和中心化的信任结构体系之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不断打破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区块链存证代表了高度保留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明思路和去中心化的信任结构,现行法律需要吸收这些先进的理念,以确立新型证据规则,从而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对审查和采信区块链证据形成制度性激励。
区块链存证适用需要理念转变和制度创新
区块链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其主要价值在于适应新时代诉讼发展需要,提升诉讼效率。目前,区块链证据的应用逻辑还存在缺陷,区块链存证机构的运营模式仍难以摆脱对公证的依赖。在操作中,当事人只是通过存证平台向节点提交证据,但仍然需要通过公证才能产生预期“存证效果”。这并不能真正发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作用,而只是形式上采取区块链的名称,实际上回避了区块链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司法成本转嫁给公证机构。
当今社会,不论是国家治理、企业管理还是人际交往,最大的成本在于“信任成本”,司法活动亦是如此。区块链技术的真正创新在于建立了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结构,其价值在于可以降低“信任成本”。区块链存证与其说是技术上的创新,不如说是理念和制度上的创新,只有当现行证据规则与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下,区块链存证才有可能发挥其作为法律工具的应有价值。
区块链存证需引入技术证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