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医疗无效性探讨
在医疗领域,医疗无效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患者的治疗决策、资源分配以及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不同国家由于文化、法律和医疗体系的差异,对医疗无效性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瑞士和土耳其在这方面的情况。
1. 非心跳器官捐赠与医疗无效性
在一些情况下,对于重症患者放弃维持生命的治疗决策涉及到更广泛的医疗无效性概念。当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后,会撤掉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如呼吸机、像肾上腺素这样维持循环的药物等。如果患者在规定时间内死亡(作为获取器官的前提条件),并且通过确认心脏停搏证明死亡,就会进行器官获取。通常,符合非心跳器官捐赠条件的患者多患有严重脑损伤。
然而,全球在非心跳器官捐赠的比率、政策和程序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它们反映了对医疗无效性判断的根本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后果方面。毫无疑问,对这些患者继续维持生命支持在医学上是无效的,但在按照传统心肺标准宣布他们死亡后立即进行重要器官提取。
由于这些原因,许多国家引入了非心跳器官捐赠计划,但有些国家如德国不允许这样做。他们担心放弃被认为无效的维持生命治疗,按照死亡捐赠者规则宣布死亡并获取器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尽管相关指南规定“无望的预后”是该方案下患者的必要条件,且患者在没有高度生命功能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存活,但这又设定了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暗示了受文化或国家影响的医疗无效性定义。
2. 瑞士对医疗无效性的处理方式
2.1 非统一的“瑞士方式”
瑞士对医疗无效性的处理方式并非统一。经济限制使得控制医疗保健支出成为必要。为实现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处于政治、专业、保险公司、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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