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同事说业主单位对监理提出了很多要求,很过分。于是我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本人的一点看法,共同与大家探讨!
首先要分析业主单位提出的要求是否超出监理合同的要求,如果没有超出监理合同要求的范围,那就不是“过分”的要求,至少说明业主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上没有问题。
其次要看监理机构在现场的工作是否满足项目的要求,这就要求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确实因为监理机构的人员在工作质量上达不到项目和业主单位的要求,那就要进行整改,不能讲条件,因为监理要讲究“诚信”。
如果现场监理机构在执行监理合同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那可能在“用户关系”上出现了问题,那公司市场渠道和领导要出面协调关系,创造出和谐的工作气氛。
在去业主单位协调问题的时候,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监理机构在一起开会,了解和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要研究招标、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准备充分的理由来说服业主单位取消“不合理”的要求;其次就是要建立回访用户的制度,要将问题在出现前就事前预测解决了;最后确认出面去业主单位协调的人员,不能让与业主单位有争论的人员到现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总之,在业主单位提出“过分”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监理单位内部的检查工作,先正己,再要求别人;还要分析和确认所谓的过分要求是不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遵守“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监理单位就是合格的监理服务提供商!